劳动法问答|欠工时176个小时?复工后,用人单位可否安排劳动者补班还班?
「补班还班」是指在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按照合同标准发放工资,复工复产后要求劳动者付出等价劳动力的行为。
对此,笔者在《 》一文中作出了说明。
关于劳动者的调休问题。
《劳动法》规定,对于安排休息日加班的,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安排补休,这里的补休,法律并未规定在什么时候补休,完全是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决定的。所以,从这个角度讲,单位将疫情停工期间视为“后来休息日加班的补休”在法律上是不存在障碍的。
但是用人单位采用此等方式的前提为:与职代会、工会或职工代表进行民主协商公告并通知劳动者,或与劳动者协商征得同意,而不能单方面决定。
否则,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依照《工资支付暂行》第十二条之规定,向未工作的劳动者,在单位停工、停产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劳动者在补班还班后,用人单位拒绝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劳动者可以要求按照150%支付加班费。因此,操作不当后果很严重。
需要注意,即便已合规操作,日后如何补班还班也是问题。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 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 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答
零言法语
王之焰,执业律师,具有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千余件.
专业致力于劳动争议纠纷的解决,公司架构规划、公司治理、公司合规、刑事风控以及不良资产处置。
手机:18116324203
电子邮箱:starylight_cn@163.com
个人微信号:starylawyer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