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有哪些情况人社部门有权认定劳动关系?
「法律解答」
两种情形。
第一,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确认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2009年7月20日 [2009]行他字第12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
第二,在社保追缴程序中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确认劳动关系
关于社保部门就双方间的劳动关系并未规定需先经仲裁裁决程序,其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劳动关系予以直接确认,进而作出处理决定,属于其职权范围,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社保部门经审查直接作出处理决定符合行政效率的原则,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一致。另外,(2009)行他字第12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中认定,根据《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行再507号
上述两种情况系人社局基于行政效率原则的体现,在实践中并不支持劳动者向人社部门单独提出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人社部门也没有单独的程序。
倘若任一方对人社局所做出的决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换而言之,当行政程序无法救济时,劳动者需要通过劳动仲裁的形式确认劳动关系后才能进一步认定工伤或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保。
目前,在实践中由于国家加大了对虚构劳动关系骗取社保的力度,更多的人社部门逐渐放弃了第二种权利的使用,会要求劳动者先行向劳动仲裁委确认劳动关系。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倘若行政程序无法救济时,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确认双方的真实法律关系。因为该项权能并不属于劳动仲裁委的审理范围,通常情况下劳动仲裁委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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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之焰,执业律师,具有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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