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宅70”与“阴宅20”及其“分生组织”

金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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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事轮回,2024年4月4日,又到清明节了。

记得2008年清明节前夕写过一篇《“实物分房”之“猫论”说》,因了福利分房国家明令取消业已十年,从中央到地方,干部“实物分房”依然存在的事实。记得当时笔墨未干,网览《信息时报》,发现一个杂文绝对OK的信息:”清明时节雨纷纷,路上行人欲断魂。现在,让人‘断魂’的不仅是对亡灵的思念,还增添了几分对逝者‘葬不起’的忧伤。“阳宅能推出限价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解决普通百姓的住房问题;阴宅同样应该推出经济适用型的,让绝大部分百姓都能‘葬得起’—— 清明节来临之时,长期从事殡葬政策研究的广东省社科联副主席范英针对墓价过高的问题,向媒体表达他上述意见。“于是乎,又作《从“实物分房”到“实物分墓”》,从时间上、空间上、逻辑上为“生与死这个人生两极”释放为人民服务的“正能量”。

“惊风飘白日,光景西驰流”,记得2018年清明节周而复始之际,网易新闻惊现《为什么中国的墓地这么贵,还有20年期限》:“2018年3月19日,国内最大的殡葬供应商福寿园举办了业绩大会。2017年该公司的墓地销量变化不大,但墓地单价却从8.74万元涨到了10.24万元,涨幅高达17.16%,超过了同期广州房价的涨幅……据调查,在上海,一平米不到的墓地,平均要价6万元;在北京,郊区昌平一平米墓地均价3万元,六环内均价6万元。地段稍好一些的陵园,十几万、几十万的要价一点也不含糊。当然,这还只是裸墓的价钱,算上殡葬费、占地费、管理费等等各种费用,花的银子还可以再翻上几倍……中国并不承认经营性墓地的永久使用权。就像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副司长李波在采访中说的,‘我们一直强调,墓地只是租赁关系,不是产权关系,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普通民众只能和墓地经营者,建立有期限的租赁关系。而这个期限有多久,不是一万年,也不是一百年,而是短短的二十年。”对此,年轻时买不起房而“老了”一样买不起“房”的弱势或曰平民们的“热门跟帖”实在不理智而缺乏睿智——“阴宅也是房地产啊”“如果20年后就要被挖出来,我宁愿让骨灰撒向大海”“活人70年,死人20年,你这是歧视死人,差评”“20年到期了不续费给挖出来。挫骨扬灰”……

记得2022年清明节鄙人手机上突然显示一条杭州南山陵园的催费通知:“因综合服务费已欠费,请及时办理缴费手续或拔打86084943咨询。”记得就看完短信着实恐慌了一阵子:假如没人缴费了,父母的墓地一定会被清除而他们也将沦为“孤魂野鬼”吧?由此想到很多很多……记得1988年时作为特级统战对象的父亲去世,浙江的统战部门出面帮我们联系到了南山陵园(原名“南山公墓”)这块紧俏的不到半平米的墓地,花费数千元,8年后又花上千元将开裂的青石板墓碑换成了花岗岩,而当时一万元可买一套具有70年居住权的三室一厅的商品房;记得后来陵园通知每10年要交一次费用!

当然,即便如此,还是要批评那些牢骚满腹者,批评其许人“不理智而缺乏睿”,盖因得寸进尺。唐人李白《古风》诗云:“物苦不知足;得陇又望蜀”。

在一个“消灭私有制”的公有制国家,其实,“阳宅70”与“阴宅20”是了不起的进步!

中国殡葬协会副会长张洪昌曾在记者采访中解释“阴宅20”的原委时的一席话实在太具科学性了:“当初之所以规定为20年,是基于20年为一代,‘一代对一代负责’的考虑……”以此类推“阳宅70”大抵为“人生七十古来稀”之属。

有人认为,中国的阴阳地产暴利之余竟然还分别以“70年”“20年”一回“割韭菜”,特不人道。

据说“韭菜割了一茬又一茬”的科学性在于“分生组织能够持续不断地进行旺盛的分裂”。

“分生组织是在植物体的一定部位具有持续或周期性分裂能力的细胞群。它是产生和分化其余各种组织的基础。由于它的活动,使植物体不同于动物体和人体,可以终生增长。”

看来,以民生拉动经济的的前提是“动物体和人体,可以终生增长”,而“动物体和人体,可以终生增长”的前提是具有植物体的“分生组织”。

“居住权”与“安葬权”是人生的最大权利?

旧作《流浪汉海洛维斯不是法盲》与《死去与活着》颇为切合清明氛围,文摘两段以为拙文”绕梁“之“余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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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英国伦敦流浪汉哈里·海洛维斯‘浪迹天涯’30余载,最后居然‘自说自话’在有类寸土寸金之中国首都北京之英国首都伦敦‘安营扎寨’——于一所名曰‘阿斯隆内务护理之家’的疗养院旧址上找到一个9平方米的角落作为天赋睡眠人权之栖息地。2005年,海洛维斯业已生活了20多年的地方‘不幸’和这个疗养院旧址‘一起’被人卖给了名叫德威尔的地产商,投资8000万英镑建造全英最华丽且昂贵的富人公寓。精算师精确测算竣工后这座公寓和周围地皮总价将升值为让商人与政客同喜同贺并‘弹冠相庆’之1.3亿英镑。于是非‘房奴’之海洛维斯那9平方米‘住处’成了地产商金钱攫取欲望实现的最大障碍。于是其屡遭地产走狗上门软磨硬泡,不胜厌烦之余竟然底气十足而斩钉截铁地说:‘我在这里住了20多年了,我不怕任何事,没有任何人能赶我走!’于是具有法律意识的海洛维斯聘请的穷人免费律师根据《居住者权利法》很快替他找到了法律依据——‘如果一个人,在一个地方居住超过20年而无人提出异议,他就拥有这块土地。’于是政府正式向这位71岁的叫花子颁发了一份地契所有权状,宣布这个‘屁民’是这块90英尺(约9平方米)的小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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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1797年7月15日,美国一个名叫St claire pollock的5岁孩童不慎坠崖身亡。其父母择地为他修建了一座小小的坟墓。此后,家道败落,土地转让,但,孩子的父亲对土地的新主人提出一个特殊的要求:孩子的墓地作为土地的一部分保留,永不可毁灭。这一条件被写入契约。100多年来,这片土地几易主人,但孩子的墓地却依凭契约完整无损地保存下来。到了1897年,这片风水宝地被选中作为格兰特总统的陵园,政府成了这块土地的主人。然而,孩子的墓地却并没有迁移,更没有丝毫损坏。又过了100年,到了1997年7月,正逢格兰特总统陵园建成100周年,也是孩子去世200周年,政府在修整总统陵园的同时,也重新打理了孩子的墓地。时任纽约市市长的朱利安尼还为孩子墓地写了碑铭:‘人生下来就充满了烦恼。他的来到像一朵鲜花,很快地凋谢了;他的匆匆离去则像一道闪亮的影子,仍在继续发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