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单位拒绝提供其掌握的证据,该怎么办?

「法律解答」

在劳动争议中,无疑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处于劣势地位,为了缓解这一矛盾。法律规定了对劳动者有利的一些条款。

譬如针对开除、工资少了等问题由用人单位举证。

《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但是如何运用这些条款,在实践中劳动者显得底气不足很容易被用人单位给带跑偏了,变成自证清白自己把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给做好了,一不留神便输了官司。

发生这类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仲裁庭或法院对劳动者的“初步证明责任”具有一定要求。

譬如在上海,倘若劳动者没有证据能够证明用人单位作出了辞退或开除决定,那么劳动者要主张2N或要求用人单位对违法解除承担举证责任便十分困难。

说得通俗点,裁判者认为劳动者没有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就不会要求单位去承担证明责任。

因此,劳动者需要在诉讼过程中尽量去完善自己的证据链,对同一项事实可以提供多组证据加以证实,确认手中的证据是否与诉请相关联,自己的诉请是否有法律依据。

倘若卡在了某个关键证据上面,这个证据根据常理或法律规定由单位掌握,法院才会要求单位提供。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那么哪些证据认为是常理?部分情况法律予以了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而公司既然给员工发放工资,那么势必要将考勤或工作成绩等作为发放标准和依据。换而言之,法律的潜台词就是这些证据也要保留着备查,因为单一证据在用人单位手里很容易被篡改,只有都拿出来,才能让裁判者相信是真实存在的。

因此,如何结合手中的证据利用证据规则很重要。倘若证据确实对查明案件主要事实有帮助,且由单位掌握,可以向裁判者说明情况,让裁判者责令单位提供。倘若裁判者没有要求单位提供,也不用去怀疑裁判者,再审视一下自己的证据,很可能是自己的证据哪里不足,或申请的证据与主张的诉请不具有关联性,或没有法律依据。

声明:本公众号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本人发表文章时的观点,不视为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鉴于劳动争议、各类纠纷案件性质特殊,每个地方有各自规则,建议具体问题咨询律师,谨慎引用。如您有意就相关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我们联系。

零言法语

王之焰,执业律师,具有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团队专业致力于争议解决、劳动争议,常年法律顾问、公司架构规划、公司治理、公司合规、刑事风控以及不良资产处置。

手机:18116324203

电子邮箱:starylight_cn@163.com

个人微信号:stary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