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我国是二审终审制,但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初字第2697号民事判决书却没有允许上诉的法定内容。不仅如此,据该判记载,该案是于2010年7月15日立案,但却是于2010年1月17日判决,似这份剥夺诉权且提前了200多天的隔空审判真可谓是开创了中国一审终审的先河。

而更为令人目瞪口呆的是,在该判作出的40天后,法官又给了原告从3月1日至3月15日半个月的上诉期(见谈话笔录),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是15日,但似这份作出判决的58天内(从1月17日至3月15日)仍有所谓的上诉权,岂不是开创了中国审判史上又一个破天荒的新闻?

不仅如此,对于检察院提交的多名证人,竟未传一人到庭参加质证,特别是有7份指证杨会杰是本次聚众涉恶案组织者的证据还被主审法官枉法隐匿。

还不仅如此,本案是一起聚众涉恶案的后续索赔诉讼,但法官却将刑事伤害按“工伤事故”判赔,事实严重不清。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一审判决书生效有两个法定条件,一是当事人服判不上诉,二是有上级法院维持原判裁定书。除此之外,一审判决再无其他生效事由,而该判既没有允许上诉的法定内容,又无上级法院的维持裁定,且还事实不清,隐匿证据,其的效力在哪里?至今不予纠正的理由又是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