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院依法公开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前限制其高消费行为:
一、执行案号:(2024)冀0582执704号
被执行人:石延锋,男,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刘石岗镇八里庙村162号。
执行依据:(2024)冀0582执704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石延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石巨轮借款65390元。
二、执行案号:(2024)冀0582执694号
被执行人:靳瑞波,男,199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十里亭镇大油村。
执行依据:(2023)冀0582民初3116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被告靳瑞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抚养费5504.5元。
三、执行案号:(2024)冀0582执468号
被执行人:马立群,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显德汪矿四生活区。
执行依据:(2023)冀0582民初3009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马立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沙河市白塔恒盛机电塑料管业门市支付货款26572元。
四、执行案号:(2024)冀0582执317号
被执行人:申利肖,女,199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沙河市新城镇新城村。
执行依据:(2016)冀0582民初722号判决书
执行内容:原告申利肖支付抚养费31992元。
五、执行案号:(2024)冀0582执522号
被执行人:韩刚,男,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义井镇王看一村。
执行依据:(2024)冀0582民初381号调解书
执行内容:被告韩刚支付原告沙河市明德塑料编织厂货款10000元。
以上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限制高消费项目: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不得以其财产支付上述消费行为,如有违反,经查证属实,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社会各界踊跃提供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