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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邹城市监处罚〔2024〕412号

当事人:邹城市德利华棉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696862927D

住所:邹城市大束镇大束粮所院北

法定代表人:孔娟

身份证件号码:370883XXXXXXXX3927

2024年5月23日,本局接到关于当事人长期未经营、已因连续多年未年报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情民意咨询工单(工单编号:ZC2024052200528),执法人员根据工单内容对当事人登记住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登记的住所“邹城市大束镇大束粮所院北”处于未经营状态,该住所门口招牌为“邹城市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大束分公司”。执法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当事人已连续三年未进行年度报告,已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经向国家税务总局邹城市税务局核查,当事人已于2012年7月注销税务登记。本局于2024年6月7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09年11月05日成立,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经请国家税务总局邹城市税务局核查,当事人已于2012年7月注销税务登记;本局执法人员通过当事人登记的地址电话无法联系当事人,于2024年6月9日向当事人邮寄《询问通知书》,因无法联系收件人,邮件被退回,通过邮寄信函的方式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社情民意服务中心群众反映事项办理单(工单编号:ZC2024052200528)1张,证明案件来源;

2.企业信息查询结果3页,证明当事人的企业信息及法定代表人信息;

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3张,证明当事人连续三年因未报送年度报告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4.《关于商请核查企业纳税情况的函》1份、国家税务总局邹城市税务局《企业核实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已于2012年7月注销税务登记;

5.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张、询问通知书1份、邮件退回信息复印件1张、物流信息截图1张,证明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邮寄信函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本局于2024年7月3日向当事人邮寄《行政处罚告知书》(邹城市监罚告〔2024〕315号),2024年7月8日邮件物流显示被退回,2024年7月8日在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邹城市监罚告〔2024〕31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也未提出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

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当事人属于《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确定的清理对象。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邹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邹城市人民法院、曲阜市人民法院、泗水县人民法院、微山县人民法院之一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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