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其回避,(三)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但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刘宝莉,却违反《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当庭驳回了申请人对其的回避申请。由于在以前的诉讼中,刘宝莉经常偏袒一方枉法裁判,所以申请人曾多次给她曝光,双方有着很深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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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刘宝莉本应主动的自行回避,但不知为什么,她对这起六百万元的索赔案不仅不自行回避,而且还在未经批准,当庭拒绝了申请人对她的回避申请,违反《民诉法》相关规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审判长的回避申请应当由院长批准,不知刘宝莉有无院长的审批?不知她死死抓住这个案子不放手到底有何动机?不知她拒绝回避申请强行作出的裁判效力在哪里?更不知她为何在裁判书中对申请她回避的情况连提都未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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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25条规定:“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二)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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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可见,由该回避而未回避的刘宝莉审判长作出的判决,属于严重的程序错误,依法是否应当撤销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