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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在生效法律文书制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9月10日上午,互助县人民法院双树法庭诉前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因饲料买卖产生纠纷,诉前调解过程中,被告对欠付货款金额、给付期限及方式均予以明确,但原告仍担心后期执行困难,迟迟不肯确认。法庭向双方当事人作出释明,并在协议项中载明给付义务人不按期足额履行时将承担债务加速到期、违约金承担等加重义务,并向其送达《自动履行告知书》,案件得以圆满处理。
2024年至今,双树法庭共受理一审民事案件507件(含司法确认案件196件),结案432件,诉前委派案件419件,调解成功262件。审判阶段共督促自动履行124件,金额106万余元。今后工作中,双树法庭将继续探索履约保证、诉前保全、执前督促等工作方式,通过不断强化立审执衔接配合,深化执源治理,完善判后告知制度,有效提升裁判文书自动履行率,推动矛盾纠纷执前化解,充分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兑现。
再次提醒义务履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将面临以下的法律后果:
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二)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
一、加倍支付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限制高消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四、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五、罚款、拘留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六、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全面、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义务履行人应尽的法定义务,义务履行人不主动履行给付义务,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这将会给被执行人生活、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同时,切勿因小失大,从而使自身面临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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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华建伟

编辑:席英玲

校对:马茹楠

审核:郑俊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