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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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运营和治理中,股东之间的权益分配是一个核心问题。股权比例和实缴资本比例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分别代表了股东在公司中的权益份额和实际投入资本的份额。

在某些情况下,股东可能希望约定股权比例实缴资本比例不一致,以适应公司经营的特殊需求或反映股东之间的特殊约定

那么,股东能否约定股权比例和实缴资本比例不一致

最高院在公报案例《深圳市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郑州国华投资有限公司、开封市豫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珠海科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中明确:

在公司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数额和持有股权比例应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

股东持有股权的比例一般与其实际出资比例一致,但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内部也可以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这样的约定并不影响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担保等对外基本功能实现。

如该约定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股东按照约定持有的股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新公司法规定,在股东会会议表决权,股东优先购买权,利润分配比例和优先认缴出资权方面一般应按股东出资行使,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只有清算条款依旧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在实践中,股东之间约定股权比例和实缴资本比例不一致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任何关于股权比例和实缴资本比例不一致的约定都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这意味着所有股东都必须明确表示同意该约定,并在相关文件中签字确认。

2. 明确约定并载入公司章程:约定应明确记录在股东协议或公司章程中,并由所有股东签字确认。这样可以确保约定的透明性和可执行性。

3. 遵守法律法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例如,不能违反关于股东资格、出资义务和公司资本维持的基本原则。

4. 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约定不应损害公司债权人或其他第三方的利益。例如,约定不应导致公司资本减少到低于法定最低限额,或影响公司对外承担债务的能力。

综上所述,股东之间可以约定股权比例和实缴资本比例不一致,这种约定可以反映股东之间的特殊贡献或资源投入,是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体现。

需要提醒的是,由于此类约定可能涉及复杂的法律和财务问题,建议在作出此类约定前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确保约定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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