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丨淄博某公司与甲公司、乙公司执行监督案 淄川区人民法院 2024-09-24 21:39 ·山东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裁判要旨:执行程序中向到期债权次债务人送达,应当采用直接送达方式,并核实签收人身份。如签收人仅与次债务人关联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未取得次债务人签收法律文书授权的,不符合履行通知的法定送达情形,该签收行为对次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转自:淄博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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