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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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法人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那么法人对分支机构的债务具体承担什么责任?

最高院在《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法人对于其分支机构所负债务,并非承担连带责任,而是直接负有清偿义务或补充清偿义务。

最高院认为,

法人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依法应由法人承担,不存在要求法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

具体而言,若法人分支机构所管理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则可由分支机构独立承担清偿责任;若财产不足以清偿,则法人应在分支机构清偿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在执行程序中,法院有权直接将法人追加为被执行人,并可依法执行法人的财产以清偿其分支机构的债务。

《公司法》也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这进一步强调了在公司法人的情形下,对于分公司的债务,公司法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法人对于其分支机构所负债务,并非承担连带责任,而是承担直接责任。一般情况下,先以分支机构的财产承担债务,不足部分由法人直接承担。

因此要注意的是,法人在设立和管理分支机构时,应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以降低自身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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