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1月4日,张三入职某公司工作。
2023年6月16日,公司以张三连续三次考核未达标,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拒绝公司轮岗提升工作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2024年1月11,张三日向某某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0元。仲裁委裁决后,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作为劳动者亦应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本案中,公司以张三三次考核均不达标,安排张三进行轮岗以提升其工作能力,但张三明确拒绝公司的安排,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解除张三的行为合法。
根据查明的事实,2023年3月、4月、5月,张三的绩效考核结果均低于60分,属于不达标。张三认为公司考核标准并不合理,不应当以《2023上半年客户服务部绩效考核指标》所列的细则对其进行考核。
对此,法院认为,对员工进行绩效考评、制定考评细则属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范围内的权利,用人单位有权按照经营需要、岗位需求对其员工进行考评,且张三已在《2023上半年客户服务部绩效考核指标》上签名确认,应当视为其接受公司的考评标准。张三连续三个月的绩效考评分数均低于60分,无论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还是按照《员工手册》之规定,公司均有权对其调整工作岗位或进行培训。故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以提高张三能力为由安排张三轮岗至智能研究院,系属合理,张三应当遵守,但张三予以拒绝。张三之行为违反了双方劳动合同及《员工手册》的约定,同时也违反了劳动者的一般劳动纪律,公司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无不妥。公司要求不支付张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二条第8款约定:“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公司,下同)有权根据工作需要、生产经营的变化及乙方(张三,下同)的表现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同时乙方的工资待遇也可做相应的调整,乙方同意并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及待遇调整,否则视为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及甲方单位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无权获得相应补偿金。”《员工手册》第6.2条规定:“绩效考核(KPI)每月一次,连续三个月未达到60分的,公司有权调整其工作岗位,包括但不限于调动、调换、轮岗、解除劳动合同等。”
依据上述规定,张三绩效考核连续三个月未达到60分,公司有权调整张三的工作岗位,张三予以拒绝,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公司解除与张三的劳动合同有事实依据、合同依据及规章制度依据,应属合法,不应支付张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号:(2024)沪01民终145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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