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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能否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
问 Question
我公司是厦门的一家 风电企业,一般纳税人,享受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同时还享受风力发电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优惠,请问我公司收到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税款能否享受风力发电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答 Answer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第一条规定,对居民企业(简称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08]46号)(简称《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目录》规定项目的所得,不得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2020年5月20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网上留言版块对问题“我公司是一家风电企业,项目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我们认为该部分属于财政资金,但是不属于不征税收入,应并入企业收入总额。同时我公司还处在基础设施项目所得企业所得税3免3减半的免税阶段。请问我们收到的这50%增值税退回能否作为项目投资所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一、对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六、企业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的生产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共同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期间共同费用的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上述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凡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需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因此,你公司取得的即征即退税款不属于生产经营收入,因而无法享受免税。
综上,你公司收到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税款不属于生产经营收入,不能享受风力发电新建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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