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官必须要归纳争议焦点。

不过,最高法曾在《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 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法发〔2024〕16号)(下称“《16号文》”)中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在第一审程序中应当准确归纳争议焦点,加强对当事人举证的指导,明确告知当事人逾期不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引导当事人正确、全面、诚实、及时地完成举证

可见,依据该文件,法官在庭审中应当准确归纳争议焦点。

但是,这个落到实践中就很麻烦了。

第一,该文件是一个指导意见并不是法律法规,法院之间并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最高院发布该文件的作用是指导工作。因此地方法院可以不必搭理这个文件。

第二,何谓准确何谓错误,这个没有标准,而且这个规定的具体作用是提高庭审效率,并没有事后的追责机制。法官搞错了,或者遗漏了,并不会怎么样。

第三,一方当事人是自然人的情况下,诉讼参与人并不一定知道法官说得这句话——归纳的争议焦点,到底是什么意思,作用可能有限,说大白话反而更有用。换而言之,这句话对双方当事人是法律专业人员的作用更大一点。

第四,实践中判决书中不一定会载明争议焦点,争议焦点并非判决书主文的必备内容。

《关于印发 <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 <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的通知》(法〔2016〕221号) 12.召开庭前会议时或者在庭审时归纳争议焦点的,应当写明争议焦点。争议焦点的摆放位置,可以根据争议的内容处理。争议焦点中有证据和事实内容的,可以在当事人诉辩意见之后在当事人争议的证据和事实中写明。争议焦点主要是法律适用问题的,可以在本院认为部分,先写明争议焦点。

实践中,法官审理案件压力大,没有必要给自己找麻烦,直接跳过并非不可以。另一方面,有些法官专业水平不够,并不一定能够在庭审中准确归纳争议焦点。避免犯错才是书写判决书的底层逻辑,故而不归纳争议焦点并没有什么毛病。

综上所述,以此为由想要苛责法官恐怕于事无补。

对于自己上的当事人而言,准确理解法官在庭审上说的话很有必要。对于法律专业人士而言,在庭审中协助法官准确归纳或引导法官归纳争议焦点,无疑可以为当事人带来更有效的代理效果,是一项必备的技能之一。(具体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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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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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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