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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月23日《人民法院报》刊登了一则《法院院长状告无行律师》的消息,署名本报记者姚晨奕。
“这是一起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案件。案件的自诉人是江西省莲花县法院院长李春庭(现已卸任),而被告则是江西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贺欣。”
该文报道一审审判:被告人贺欣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上诉后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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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案件的原告是江西省萍乡市原莲花县人民法院院长李春庭,被告为江西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贺欣。
李向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自诉贺欣对其犯有诽谤罪,请求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对其造成精神损害的民事责任,赔偿其精神损失人民币8000元。
而贺不仅否认上述指控,还以李散布其不是律师、职业道德有问题及被检察机关立案等不实之词为由,反诉李构成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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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的事实是这样的:贺在1992年取得律师资格后到1993年12月17日取得律师执照当上律师之前,在没有律师执照的情况下以律师身份参与诉讼。
莲花县法院部分干警拒绝过贺在该院为当事人担任辩护人、代理人。贺便认为这是该院院长李与他过不去,贺便自1995年开始,向不同的机关投诉李的问题。3月19日,贺以莲花县法院部分干警的名义散发了《关于征集李春庭院长立功表现的函》,同年10月7日,又散发了《反映李春庭弄虚作假,骗取名誉的又一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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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欣的说法是:由于在1992年在诉讼代理过程中,指出江西莲花县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存在违法行为,引起该院院长李春庭的不满。之后,莲花县法院辖区的各类案件贺欣都不得参与诉讼。
贺欣认为,他的律师权利被剥夺是违法行为,遂向有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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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诉不成之后,李春庭又于1996年4月向法院提起自诉,指控贺欣从1993年起“到处散发”对其进行诽谤材料,要求追究贺欣的刑事责任。
这成为全国首例法院院长告律师诽谤犯罪案。一年后,该案开庭审理。
同时贺欣反诉李春庭从1993年开始散布“贺欣没有律师资格、检察院正在立案查处”等谣言,连续4年剥夺其出庭权利。但是,经过两年多的审理,一审、二审两级法院都支持莲花县法院院长李春庭提供的证据。贺欣被判构成诽谤罪,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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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因诉讼主体的特殊而备受关注,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内的许多新闻单位曾做过广泛报道。
本案涉及刑事自诉、反诉、控告、律师执业及律师与法官关系等诸多问题,尤其是律师执业及律师与法官关系问题的妥善处理曾引发广泛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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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元月26日,江西省律师协会根据三届四次常务理事会的决定,组织专家对贺欣一案进行了论证,10余名专家一致认为贺欣不构成犯罪。
2000年3月24日,全国律师协会邀请了在京的丁慕英、陈光中、陈瑞华、张泗汉、欧阳涛、胡云腾、曹子丹、梁华仁、崔敏、田文昌等教授进行了专家论证,专家们一致认为,贺欣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详见2000年4月17日《工人日报》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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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资料原因,没有找到这个案件的最终结局。
引自《中国律师涉案实录》,王工主编,群众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第386-447页。
2025年6月22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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