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阿宇接到一个朋友的诉苦:人在职场,有时候在公司干得好好的,突然被派去另一个“兄弟企业”上班——工资社保还是原单位负责,但活儿越干越多。这种关联企业混同用工的情况,劳动关系可以由劳动者自己来决定吗?山东的小刘就遇到这样的事儿:
一、职场中的困惑:小刘的劳动关系之争
小刘2015年与甲公司签下五年劳动合同,岗位是会计。2018年5月,在甲公司和关联公司乙公司安排下,他转去乙公司担任财务科长。工资照常由甲公司发,社保也由甲公司缴,一切似乎只是“换个地方上班”。
2020年3月,小刘向甲公司提出离职,却转身将乙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与乙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索要工资及未签合同的双倍赔偿。仲裁驳回后,小刘坚持起诉至法院。
乙公司辩称:小刘和甲公司有劳动合同,工资和工作安排都是甲公司负责,小刘是甲公司员工,只是被指派到乙公司工作,始终是甲公司的人,我们只是“兄弟公司”借用员工,何来劳动关系?
二、法院怎么看?关键在于劳动者的选择权
这个案子的争议焦点是:小刘和乙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乙公司要不要承担用工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第四条规定,关联公司混同用工时,劳动者对于劳动关系的确认享有选择权,但不能重复享受劳动关系项下的劳动权益。小刘和甲公司签了劳动合同,虽然被派到乙公司工作,但工资和社保一直由甲公司负责,而且他向甲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这表明他选择确认了和甲公司的劳动关系。现在又要求确认和乙公司的劳动关系,属于重复享受权益,所以法院不予支持。最终,一审、二审法院都驳回了小刘的请求。
三、裁判要旨:混同用工的认定与处理原则
关联企业混同用工,简单来说,就是劳动者同时为几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提供劳动,这些企业在管理员工、支付工资等方面存在交叉混同的情况,导致很难确定到底谁是用工主体。劳动立法主要以单一劳动关系为原则,一般情况下,签劳动合同的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是一致的,但在劳务派遣、指派、借用等特殊情况下会分开。
在审判实践中,通常按照这些原则处理:
有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要求按合同确认劳动关系,法院支持。但如果用人单位能证明劳动者在关联企业工作不是履行合同行为,或者合同已解除、终止的除外
未订立劳动合同
可把有关联关系的用人单位列为当事人,从考勤管理、工资发放、社保缴纳、工作安排等方面综合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交叉轮换用工、工作内容重叠
劳动者关于给付内容的主张,可由任一关联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或多家承担连带责任
举个例子,如果一家集团下的两家子公司,经常让员工在两个公司之间调动,考勤和工资发放也没明确区分,这就可能构成混同用工。这时候,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确认和其中一家公司的劳动关系,但不能同时和两家公司确认,享受双份权益。
四、给职场人的建议
遇到关联企业混同用工的情况,大家要注意保留好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社保缴纳记录、工作安排通知等证据。如果发现自己可能涉及混同用工,选择确认劳动关系时要慎重,一旦做出选择,就不能重复主张权益啦。
五、法律依据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
第四条 关联公司混同用工,劳动者与关联公司均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情况下,劳动者对于劳动关系的确认享有选择权,但是劳动关系项下的劳动权益不能重复享受。
案例来源:鲁法案例【2025】316 沂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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