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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天一于2014年11月3日入职上海某国际货运公司,担任海运出口拼箱客服。
2018年10月15日经王天一申请,公司同意王天一2019年1月30日至2月15日前往澳大利亚旅行。
2018年12月24日,王天一向公司提出2019年1月25日至2月3日请婚假10天,公司以该时间段为春节前期,难以安排接替人员为由未予批准,要求王天一重新选择时间申请休假。
王天一以休假计划已经安排为由不愿意调整时间。2019年1月25日王天一未再上班。
2019年1月28日、1月31日公司通知王天一回来上班。
2019年2月1日,公司以王天一2019年1月25日未办理完备正常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旷工6天为由,与王天一解除劳动合同。
2019年2月25日,王天一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145元。
2019年6月3日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王天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4,422.90元。
王天一、公司均不服该委裁决,诉至法院。
公司《员工手册》第2.5.5条中规定:“请假应首先口头告知上级,并以邮件方式提交请假申请,得到上级和部门经理的同意后方可开始……申请超过5天(不含5天)的假期,须提前30天提出”;第3.1.3条婚假中规定:“婚假必须在领取结婚证书后1年内一次性休完,(上海市)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具体方法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执行”;第8.2.3条解除劳动关系中规定:“无故缺勤、旷工,当年度累计3次或3天以上(含3次/天)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将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关系。”
王天一在《员工签收单》中签字,其中记载:“我已经详细阅读、知晓和理解了本《员工手册》(2016年4月版)的所有内容,并愿意严格遵守公司的相关规定。”
一审判决:未经公司同意自行休假属于旷工,公司不构成违法解除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婚假的审批我国并无相关法律与法规予以明确,而公司《员工手册》第2.5.5条中规定,员工假期必须经上级和部门经理审批同意,即婚假需经审批同意,王天一对此签字确认愿意遵守。
王天一申请的婚假日期正值春节前夕,公司因无法安排人员接替而要求王天一更换婚假时间并无不当,王天一未经公司同意自2019年1月25日至29日期间自行休假,期间25日、28日、29日属于旷工,而2019年1月30日至2月15日公司已经同意王天一休假,期间不构成旷工,根据《员工手册》第8.2.3条规定,王天一旷工3天行为属于严重违纪,公司据此与王天一解除劳动关系并未构成违法解除,故王天一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7,895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王天一不服,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1、公司虽有请假相关规定,但请婚假未规定须提前30天提出,而是规定婚假必须在领取结婚证书后一年内一次性休完。我于2018年5月结婚,婚假应在2019年5月前休完。我于2019年1月提出2019年1月25日至2月3日休婚假是在合理期限内,公司应予准许,公司不批准婚假违反相关规定。
2、我就请婚假问题向12333电话咨询,该电话答复用人单位应批准劳动者的婚假,故公司不批准我请婚假违反相关规定。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公司辩称,王天一请婚假时间为2019年1月25日至2019年2月3日,累计十天,公司在邮件中已明确回复未同意此次婚假申请。王天一在未经公司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脱岗、旷工的天数已达3日以上,故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合理。相关法律对请婚假没有明确审批规定,故应按双方已经约定达成的请假制度流程进行。王天一作为老员工,应知道每年年底或者春节前是货运行业较为繁忙的时候,王天一应清楚存在请假未获批准的可能性。
二审判决:在公司未准许请假且通知继续上班的情形下未上班,构成旷工
二审法院认为,王天一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员工手册》系劳动合同的附件,且王天一亦在《员工手册》上签字确认已知晓和理解该手册内容,证明公司的《员工手册》已依据相应程序制订并向王天一公示,故王天一认为《员工手册》程序不合法,对其无约束力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2018年10月15日经王天一申请,公司批准其于2019年1月30日至2月15日外出旅游,上述时间为公司准许王天一休假的时间,而王天一于2018年12月提出休假申请为2019年1月25日至2月3日,其变更了休假时间,公司鉴于当时正值春节前期而对此未予批准,王天一在公司未准许其请假且通知其继续上班的情形下,于2019年1月25日起未上班,旷工天数已达3日。
王天一该行为确违反了公司规定。公司系根据《员工手册》规定与王天一解除劳动合同,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王天一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本院难以支持。
王天一申请出国旅游时未明确假期使用类型,在公司批准的十几天休假时间内其可以使用婚假进行冲抵,其婚假的使用年限最晚要至2019年5月,王天一以婚假需在一年内使用而认为公司应当批准其2019年1月25日至2月3日休婚假缺乏依据,故其认为公司不同意休婚假系违法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19)沪02民终10977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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