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住在福建省福州市某小区2024年12月某日,张某晚上下班回来后把电动车放在小区地下室,次日早上去上班的时候,发现新买的电动车被盗,第一时间同物业公司联系,张某认为其电动车被盗是由于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遂向物业公司索赔,遭到物业公司拒绝。

随后,张某又要求以三年的物业管理费折抵赔偿款,物业公司一直未作答复。

由于张某不能证明其电动车被盗是由于物业公司未履行约定义务,故张某以此为由不交物业费,法院不予支持。

以案说法

业主以“物品被盗”作为物业公司违约的事实,这种违约不足以构成根本性违约、从而完全免除业主交费义务。因此,车辆被盗不能成为业主拒绝交纳物业费的抗辩理由。

但是,如果物业服务人未尽到安保义务,如不法行为发生时门卫不在岗、小区门禁长期损坏不维修,业主发现案情求救时不作为不协助,或者发生不法行为时未作出制止或报案等,为犯罪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的,那么不仅违反了法定义务,也违反了合同义务,对于犯罪造成的无法弥补的损失,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的服务义务包括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