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遗产继承纠纷,谁有权请求亲子鉴定?当事人必须配合吗?
周军律师聊案子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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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
那么在遗产继承纠纷,谁有权请求亲子鉴定?其他人必须配合吗?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罗某诉罗某源等及第三人王某继承纠纷案》中明确:
1.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父母与子女是否具有亲子关系问题时,应当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依法限定提起亲子鉴定的主体资格,对于父母以外的其他人提出的亲子鉴定请求不予支持。
2.父母在自然灾害中死亡,虽然有关灾害处理形成的亲子鉴定原始材料可能客观存在,人民法院在审理中仍应考虑亲子鉴定意见对未成年人心理、身份认同及家庭关系产生的影响,在科技与人文的平衡中坚持以人为本;在已有父母子女关系合法登记的基础上,对涉及遗产继承等争议的其他人提出的以亲子鉴定意见排除父母与子女亲子关系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对涉及遗产继承等争议的其他人提出的,以亲子鉴定意见排除父母与子女亲子关系的主张,应否予以支持。
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已废止)第十条(该条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所吸收)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案中,诉争房屋所有权人罗某材、朱某志于1999年6月15日将房屋赠与罗某华并办理了公证,罗某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其持有的诉争房屋产权证书,赠与行为合法有效,诉争房屋属于罗某华的遗产。依据罗某向法院提交的居民户口簿、离婚证、光荣优待证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足以证明罗某华与罗某之间具有合法的父母子女关系。罗某作为罗某华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诉争房屋的继承权。
其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1〕18号,已失效)第二条第一款(该条已被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所吸收)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根据该条规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主体,只有父或母,父母以外的其他人提出亲子鉴定请求的,并非适格主体。
周军律师提醒,法律明确将亲子关系异议权利主体限定在父、母以及成年子女,凸显出亲子关系认定的高度人身专属性,即只有直接参与亲子关系构建的核心主体,才有权对亲子关系的存否提出质疑并寻求司法确认 。其他人无权提出,当事人也无义务进行配合。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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