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离婚协议写“无共同财产”的,还能主张分割共有房屋吗?
周军律师聊案子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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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常出现离婚协议中“无共同财产”,但离婚后又主张分割共有房产的情形。
那么, 离婚协议写“无共同财产”的,离婚后还能主张分割共有房屋吗?
最高院在《张军与汪淑花等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申请再审案》中明确:
离婚协议写“无共同财产,没有争议”的声明,但该声明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的,共同房屋仍可以作为离婚后财产进行分割。
最高院认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诉争房屋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即1993年购买,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2003年离婚协议中明确“双方无共同财产”本身不妥。该房屋系张某某所在单位的房改房,发放产权证的情况汪淑花不能及时知晓。张某某所提双方离婚时口头约定房屋归其所有缺乏证据,不能确认诉争房屋在双方离婚时已处理完毕,诉争房屋可以作为离婚后财产进行分割。
张某某1993年购买诉争房屋,1996年获颁房产所有权证书。房屋所有权取得于张某某与汪淑花婚姻存续期间,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某与汪淑花离婚时虽然签署“双方无共同财产,没有争议”的声明,但该声明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双方之后因诉争房屋权属及分割问题争议成讼并经人民法院审理裁判。前述声明所载相关内容,已被客观事实推翻并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
张军在此情况下仍以前述声明为据主张另案判决错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实践中,法院的审查重点是“签订协议时双方是否知晓房屋存在”及“未分割的原因”。当事人需在发现房屋后及时主张权利,并提供证据证明房屋属共同财产且未被分割的原因(如遗漏、被隐藏),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周军律师提醒,离婚协议写“无共同财产”,离婚后仍可主张分割共有房屋。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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