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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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程序中,再审申请人(自然人死亡、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继承人、权利承受人能否承继诉讼地位、继续推进再审程序,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争议。

那么,再审申请人死亡 或终止,继承人究竟能否继续参与再审程序?

司法实践中,再审申请人死亡或终止的,其合法权利义务承继者有权继续参与再审,法院应当变更诉讼主体;原申请人已实施的诉讼行为对承继者有效;无承继者或承继者放弃的,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一、核心规则:分情形认定继承人能否继续参与再审1. 再审审查阶段:承继者可申请变更为再审申请人

再审审查期间,申请人死亡或终止,有合法权利义务承继者并申请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承继者为再审申请人,再审程序继续进行。

无承继者,或者承继者明确表示放弃再审权利的,法院裁定终结再审审查。

原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提交的证据、陈述的理由继续有效,不重新计算再审申请期限。

2. 再审审理阶段:承继者直接承继诉讼地位

案件已经裁定再审、进入实体审理后,申请人死亡或终止的,法院应当通知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参加诉讼。

承继者参加后,承继原申请人全部诉讼权利义务,包括举证、质证、辩论、变更请求、和解、签收文书等。

原申请人在再审中的诉讼行为对承继者具有约束力,审理程序继续推进,不重新启动。

3. 例外情形

纯身份关系案件(离婚、收养、追索赡养费、扶养费等),当事人死亡的,诉讼终结,承继者不得继续再审。

二、适格主体:哪些属于 “权利义务承继者”

  1. 自然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其他权利义务承受人。
  2. 法人 / 非法人组织终止:因合并、分立后的存续主体,注销后的权利义务承受人、清算主体。
三、实操注意事项
  1. 及时向法院提交死亡证明、注销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继承公证、合并分立决议、清算材料等,证明承继资格。
  2. 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变更为再审申请人、继续再审程序。
  3. 承继者可承认、变更、放弃再审请求,也可进行调解、和解,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
  4. 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变更主体裁定,再审程序继续进行;无承继者或放弃权利的,裁定终结再审。

周军律师提醒,再审申请人死亡或终止,其合法权利义务承继者依法可以继续参与再审程序,法院应当变更诉讼主体,原诉讼行为继续有效,程序正常推进。仅在无承继者、承继者放弃再审权利,或案件属于纯身份关系时,才裁定终结再审。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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