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前,天津市宝坻区曾经有一个被宣传的沸沸扬扬的声称聚集国际华侨的津桥小镇房地产项目,该小镇的开发商不仅借靠近高铁宝坻站大肆宣传,而且还宣传小镇内将建有两个幼儿园、小学、初中和高中,显然是一个高档的学区房小镇,但已多年过去,却未见有一所幼儿园和学校。

对此,盛建鹏曾向宝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该小区开发商的虚假宣传,但却被该局认定不构成虚假宣传,他又向宝坻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却被不予受理,法院对其的起诉也未予立案。无奈向最高法申请再审,但最高法的裁判也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驳回了其的再审申请。

明明是虚假宣传,且已严重影响了孩子的教育,还要什么实际影响,最高法为什么不示明怎样才符合起诉条件?怎样才能立案解决?怎样才能使虚假宣传者受到追究?怎能才能挽回孩子们已逝去的学业?

《最高法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如果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那么这些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

接到最高法张志刚的这份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盛建鹏气愤的说,如果从2019年9月入住到现在,已经有六年的时间过去了,这也就是说孩子的幼儿园年龄早已过去,那么这个损失该怎么计算?对于这种种不法行为,对于我们所受的欺骗和损失难道就没有人管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