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刘立杰
辩护词写作是一个老生常谈却又常谈常新的话题,一方面是因为辩护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体现一名刑辩律师的业务能力和水平,是评判辩护质量的重要指标;另一方面,是由于辩护词因案而异、因人而异,并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范本或模板,如何写好一篇辩护词,是见仁见智的问题。这也是辩护词的魅力所在。
然而,好的辩护词总是相似的,从辩护词的基本特点出发,尝试寻找辩护词写作的一些规律,在此基础上,结合律师个人的办案风格和案件特点,不断加以精进完善,对于提升辩护词乃至刑事辩护的质量,仍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笔者在法院工作期间,曾参与刑事裁判文书说理课题的研究[1],并应国家法官学院邀请进行相关授课,转型律师执业后又有幸跟随京都和其他律所的多位律师前辈参与了一些疑难复杂案件的庭审辩护,可以从审判和辩护双重角度感受辩护词的独特魅力,获益匪浅。“财新网”曾刊载田文昌老师撰写的《辩护词的基本要素》一文,高屋建瓴,深入浅出,令人茅塞顿开,堪称研究辩护词写作的“天花板”。本文即是笔者结合自己18年的刑事办案经历,学习田老师上述文章的一篇心得体会。
一、辩护词的概念
辩护词没有法定概念,在最广义上包括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刑事诉讼阶段提出的所有有利于(无罪、轻罪、从轻或减轻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或辩护意见;广义上的辩护词通常指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审判阶段向审判案件的合议庭提出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辩解或辩护意见;狭义上的辩护词仅指辩护律师在法庭辩论过程中提出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意见。本文所指的辩护词主要在狭义上使用,个别情况下为了更好地说清楚问题,也包括辩护律师向司法机关提交的书面辩护意见。
二、辩护词的目的
医学上有句话:不能只盯着病,还要看到病后面的人。辩护词的写作也是如此,不能只盯着辩护词本身,更要关注辩护词背后的“人”。辩护词既不像文学作品,需要讨读者喜欢,也不像命题作文,需要迎合考官打分。辩护词最主要的目的是说服合议庭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判。因此,辩护词的核心目的是说服,说服的对象是审判案件的合议庭以及其他对裁判结果产生影响的人。
当然,从律师更好地提供法律服务的角度看,在上述主要目的之外,辩护词还有一些附随的目的,比如让被告人及其家属满意,向旁听人员展示律师的能力和水平等等,但这些目的是次要的、附随的,不能脱离核心目的去刻意追求,否则就容易导致喧宾夺主,甚至可能被认为是舍本逐末、哗众取宠。
三、辩护词的结构
虽然辩护词的结构无一定之规,但辩护词的目的直接影响辩护词的基本结构。辩护词的目的是说服合议庭,而合议庭的意见以法官为主导,故辩护词的结构如果符合法官的思维方式或思维模型,会更有利于实现辩护目的。法官的思维方式是什么样的呢?法官思维方式最集中的体现就是裁判文书,故裁判文书的说理结构似可成为辩护词结构的重要参考。比如,在主文中,先谈重罪再谈轻罪,先说事实再说证据,先提定罪再提量刑,先阐述法理再阐述情理,先分析法定情节再分析酌定情节,先讨论主刑再讨论附加刑及涉案物品的处置等等。
当然,上述结构并不是僵化的,无论是裁判文书还是辩护词,都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以实现自身的目的。例如:在涉黑案件中,很多裁判文书都会先阐述、论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再阐述具体犯罪行为,在具体犯罪事实的排列顺序上,往往是根据时间顺序或者四个特征的顺序,而非按照罪行轻重排序,与之相对应,律师的辩护词也可以参照上述结构进行阐述,以达到针锋相对、事半功倍的辩护效果。
四、辩护词的内容
辩护词的内容也应当服务于辩护词的目的,即说服合议庭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判。因此,辩护词内容的核心是为法官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判提供最大“信息增益”。“信息增益”(Information Gain,简称IG)是信息论里的一个概念,可以通俗地理解为:在一个条件下,所提供的信息对于减少结果不确定性的影响程度。任何一个刑事案件,在法官作出裁判之前,最终结果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而最终的裁判结果,主要取决于控辩双方哪一方提供的信息更能增强法官对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内心确信,而这些影响法官内心确信和最终裁判结果的信息,从信息论的角度就可以称之为“信息增益”。换言之,对法官已经掌握的案件信息,或者对法官作出判决没有任何积极影响的信息,就不是辩护视角下的“信息增益”,没有提供“信息增益”的辩护,就很难说是有效的辩护。所以,辩护词的内容要充分体现这一点,努力为合议庭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判提供“信息增益”。实践中,我们看到个别法官在庭审中打断辩护律师的发言,一方面有法官方面的原因,但很多情况下与律师的辩护词没有提供“信息增益”,被法官认为“影响了庭审效率”有关。
从完善辩护词内容的角度出发,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着手,使辩护词的内容更好地体现“信息增益”:
一是发掘控方准备不充分的事实。通过发掘这些事实提供信息增益,促使法官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判。例如在一起受贿案件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受贿十几笔总计金额300余万元,主要证据是行贿人的口供、现金取款记录和受贿人在大致同一时间段的现金存款记录。其中,争议最大的一部分是受贿人的现金存款记录中有一笔在存款时间和存款金额上,与行贿人的供述以及行贿人取现的时间与金额存在差异:行贿人供述的取现和行贿时间是“北京7·21大雨那一天”,即2012年7月21日,金额是25万元,而受贿人实际存款的时间是一周之后,存款的金额是20余万元。被告人辩解其并未收受该笔贿赂款,20余万元的存款是其自有资金,并称7月21日其并不在北京市。为了证实被告人的辩解,辩护人当庭提供了被告人2012年7月21日在外省的银行卡刷卡记录等证据,但公诉人提出行贿人的记忆有误,并在第二次开庭时补充提交了行贿人关于行贿时间可能存在记忆偏差的口供。对此,辩护人针锋相对地提出:第一,公诉机关指控的行贿数额与被告人的存款数额、时间并不一致,不能排除被告人存款来源于自有资金的可能性;第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其他十余笔受贿行为的时间所依据的都是行贿人的供述和银行取款记录,即行贿人取款当天即是行贿时间,而指控本起受贿的时间确是例外(取款一周之后),存在不合理性;第三,2012年7月21日,北京市发生了“7·21特大暴雨”,记忆特征明显,且行贿人之前的口供中曾明确提到行贿时间为“7·21大雨那一天”,改变后的口供与之前的供述存在明显的矛盾,且不合常理;第四,上述例外和矛盾情节,行贿人在之前供述的事实、证据中从未提及,其前后矛盾的供述有随辩护人提供的有利于被告人的书证(即被告人7月21日外地刷卡记录)变化而同向改变的情况,符合虚假口供的主要特征。故无论是从上述证据本身的真实性,还是从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都不应当认定该起指控。合议庭最终采纳了上述辩护意见,对该笔指控未予认定。
二是拓宽法官作出裁判的思路。实践中,当法官对某类案件涉及的法律规定或相关批复、内部文件、司法判例等考虑不周全时,辩护律师应及时向法官提供相关材料和法律意见,拓宽法官的裁判思路,争取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判结果。例如在一起共同受贿案件中,行贿人为了将不符合代销条件的理财产品在某银行网点进行销售,分别向该银行主管行长和主管销售的经理等人行贿共计300余万元,其行贿款全部转账至主管销售经理的银行卡,然后该主管经理再按照和行贿人的事先约定将行贿款分给主管行长100余万,分给40余名销售经理共计100余万元,其本人留下100余万元。公诉机关指控主管行长受贿金额为100余万元(主管行长供述自己不知道行贿人行贿的总金额,在案仅主管经理一人供述主管行长知道行贿总金额),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三年;公诉机关指控主管经理对全部300余万元的受贿金额承担责任,量刑建议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在辩护人庭前与法官沟通过程中,法官表示该案两位主犯确实量刑建议差距较大,但因认定主管经理受贿300余万元证据充分,故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可能性较大,建议被告人认罪认罚。在无法认定从犯,且没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减轻情节的情况下,为了争取被告人的刑期低于十年,辩护词只能重点围绕检察院、法院当时均认为没有争议的犯罪数额做文章:一是引用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共同受贿案件中受贿数额认定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即“在难以区分主从犯的共同受贿案中,行贿人的贿赂款分别或者明确送给多人,且按照各被告人实际所得数额处罚更能实现罪刑相适应的,依法按照被告人实际所得数额,并考虑共同受贿犯罪情况予以处罚”,并建议法院参照上述《答复》对销售主管进行处罚。二是援引“中国裁判文书网”适用上述《答复》的相关判例,说服合议庭此类案件并非个案,上述《答复》具有适用空间;三是从法理和情理等多个角度论证主管经理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较主管行长更小,适用上述《答复》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原则,避免量刑明显失衡。最终,合议庭采纳了律师的上述辩护意见,按照实际受贿数额进行认定,判处主管经理有期徒刑三年。
三是强化卷宗反映不明显的细节。通过抓住关键证据的关键细节,运用多种手段,强化细节所反映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信息,最终达到有效辩护的目的。例如在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女,持美国绿卡)是该传销组织的组织者和领导者之一,理由是该传销组织的会员登记和记账系统均由被告人控制,证据是被告人的手机号和上述会员及记账系统的管理员是绑定的,且被告人的手机中收到过上述系统升级缴费、更改密码等通知。被告人则辩解其是全职太太,丈夫目前还在美国洛杉矶,其丈夫经常使用她的手机注册和登录一些系统,她只知道丈夫的公司售卖保健品,但并不了解具体运营模式,更没有参与起诉书指控的传销犯罪活动。该案如果单纯从排除合理怀疑的角度发表辩护意见,虽然也有一定效果,但说服力度明显不够,为了找到印证和强化被告人辩解的证据,辩护律师反复查阅案卷材料,在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中,找到了被告人的手机账号多次登录传销系统服务器的后台日志。经仔细比对,发现被告人在被羁押至看守所以后,上述账号仍然有多次登录记录,经律师查询IP地址,发现登录地点在被告人丈夫居住地美国洛杉矶。据此,辩护人在辩护词中结合被告人的辩解,反复强调上述细节,建议合议庭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作出认定,防止出现冤假错案。最终,合议庭部分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被告人判处了缓刑(公诉机关初始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五年以上)。
综上,笔者认为,辩护词的内容应始终围绕着目的展开,辩护词的内容在本质上与文采、修辞、体例等文字内容的关联关系并不密切,但与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息息相关,故从该意义上讲,与其说辩护词是一种“文字表达”,倒不如说辩护词是一种“逻辑推理”。辩护词写作的基础,是扎实的法律基本功和细致的阅卷工作,脱离了法律逻辑和案件证据谈辩护词写作,只怕是缘木求鱼,纸上谈兵。
五、辩护词的形式
辩护词以内容为王,但形式同样重要。因为辩护词呈现的方式方法,会直接影响辩护观点的表达与传播,从而强化或者削弱其说服功能。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关注辩护词的形式:
一是书面与口头表达并重。从充分准备的角度,所有的辩护词都应当在开庭前写好全面的文字稿,完全指望临场发挥显然是不现实也是不负责任的。但是,写好文字稿并不意味着在法庭辩论中要全文通读,当庭宣读的辩护词在内容上一定要有所取舍和概括,取舍的标准和概括的程度,要根据法庭审理的时间节奏、辩护人发表意见的顺序、合议庭的整体工作状态等因素综合把握。比如对于多被告的案件,如果开庭时间已经到了深夜,并且律师发表辩护意见的顺序比较靠后,当庭发表的辩护词就应当大幅删减,甚至完全抛弃原来的全字稿,重点围绕合议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发表辩护意见,同时说明具体辩护意见以提交的书面意见为准。再如,公诉人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提出的第二轮公诉意见,就需要辩护人临场发挥,重点发表口头意见,在庭审结束后再补充到书面辩护意见当中。
二是要善于提炼“刷墙式”标语。笔者依稀记得“刷墙式”标语的提法,是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的胡云腾大法官在一次内部培训会上提出的形象比喻,大意指在起草相关文件过程中,关键的章节、段落的第一句话,要尽量概括得像以前农村墙头上刷写的宣传口号一样凝练和醒目(如“要想富,多修路”;“生男生女都一样,不然儿子没对象”等),争取做到让读者只看标语就理解甚至记住该章节、段落的主旨大意。笔者认为,在辩护词写作中,除了避免过于诙谐以外,在形式上完全可以借鉴上述表达技巧。例如在一起强迫交易案中,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辩护人分别从四个方面提出辩护意见,认为指控并不成立,其辩护词每一段的第一句话分别为:
1.在犯罪时间上,现有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相矛盾。具体阐述……
2.在犯罪地点上,公诉机关的指控前后不一,自相矛盾。具体阐述……
3.在涉案人员范围上,目前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人参与了作案。具体阐述……
4.在犯罪金额的认定上,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公诉机关根据言词证据确认的金额与实际价格不符。具体阐述……
这样的表达方式,会更有利于合议庭接收、理解并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
三是恰当运用可视化图表和附件。“可视化”是近年来比较流行的一种辅助辩护工具(方法),主要是指运用一系列图示技术把本来不可见的思考方法、路径、内容等呈现出来,使其便于理解和记忆。例如高速公路上的指示标识,大多以图标的形式展示,而非以纯文字表示,背后的科学依据就是大脑对图片的反应和理解时间要数倍于对文字的反应和理解时间,特别是对于复杂的文字逻辑关系,一张清晰的图表可以使大脑瞬间明白它的涵义。所以,才有“A picture is worth ten thousand words”(一图胜千言)的说法。因此,在辩护词中恰当加入可视化图表,可以把复杂的事实、证据和法律关系更清晰地表达出来,从而有助于办案人员理解律师的辩护观点,达到最优的说服效果。
例如,在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涉案游戏公司主要通过授权他人对某款游戏衍生品进行开发、运营、广告推广等赚取利润。为方便客户进行查找和浏览,涉案游戏公司在其官网上发布了多家游戏发布站的网址链接(友情链接)。后因为被授权的部分游戏开发者在相关游戏衍生品中私自添加了赌博方面的内容,并在涉案游戏公司官网推荐的一家游戏发布站进行了发布(无证据证明涉案游戏公司知道或者参与了被授权的游戏开发者实施的上述涉赌行为),导致涉案游戏公司主要工作人员全部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羁押。为了说明游戏发布站和涉案游戏公司之间没有犯罪关联关系,游戏发布站发布的涉赌游戏衍生品和涉案公司授权开发的衍生品游戏并不能界定为同一款游戏,涉案公司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辩护人制作了下列图表,实现了非常好的辩护效果,最终该案7名嫌疑人均未被起诉。
注:虚线部分表示证据不足或没有相应证据证明
此外,为了更好地说明某一辩护观点,在辩护词中有时还会引用司法判例或学术观点,但笔者不建议对上述内容全文或者大篇幅引用,辩护词中仅引用判例的裁判要旨和学术文章的核心观点即可,至于案例和学术文章的全文,可以作为辩护词的附件一并提交给合议庭参考。如此,既能保证辩护效果,又不至于因辩护词篇幅过于冗长,冲淡其他重要的辩点。
六、辩护词的结尾
辩护词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实战性非常强的“文体”,其内容和形式均应服从于辩护的目的,故辩护词的结尾可复杂,亦可简单,如果已经通过主文把问题说清楚了,甚至可以不需要特别的结尾。但是,对于一些重大、疑难、复杂的争议性案件,特别是作为法庭辩论的结束语,辩护词结尾不但要有,而且要进行升华。换言之,辩护词的结尾不能仅仅简单概括主文的内容,还要在法理、事理、情理甚至更高纬度上阐述辩护意见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正当性,不但要为合议庭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判营造“势”场,还要提前为公诉机关的意见不被法院采纳找“台阶”和“出路”,尽量避免检察机关抗诉,为锁定“终局”铺平道路。
笔者记得有一次跟随田文昌老师参加庭审,对于被告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注:以下仅为笔者凭记忆概括的大意,非田老师发言原文),田老师在结尾时一方面肯定了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为该案公平、公正审理所做的大量细致工作,另一方面指出被告人对于该案的发生确实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被告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还是刑事责任,立法上存在不明确的地方,司法适用上也存在较大争议,面对这种立法和司法上的不明确与争议,在被告人已经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全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涉案单位已经进行了系统性的合规整改的情况下,建议司法机关从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刑罚目的出发,对该案作出具有示范意义的判决……当辩护意见发表完毕时,旁听席上的听众和辩护席上的律师们不约而同地鼓起掌来。这次庭审给我留下了极其深刻的印象,也对我后来的辩护词写作产生了巨大影响。
最后,诚如田文昌老师所言:辩护词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是摆在辩护律师面前的一个学无止境的永久课题。笔者认为,在刑辩律师的执业生涯中,辩护词写作没有任何捷径,需要我们脚踏实地,一本一本案卷阅,一个一个案件啃,一字一句认真写。只有这样,才能不断超越自我,不负重托。
注释:
[1]参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刘立杰执笔):《刑事判决说理实务问题探讨》,载于《刑事审判参考》2015年第1集(总第99集)。
(本文首发于杨大民、陈枝辉主编:《说服:辩护词写作实务》,法律出版社2025年7月出版,略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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