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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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贷领域,时常会出现实际借款人与名义借款人不一致的复杂情形,这种不一致性往往给后续的债务清偿及担保责任履行带来诸多难题。
如果实际借款人与名义借款人不一致,抵押人代偿后向谁追偿?
最高院在《刘云光、唐福柱追偿权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抵押人代为偿还借款后,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因其系受实际借款人委托提供抵押担保,在其履行担保责任后,应依据其与实际借款人之间的委托关系向实际借款人追偿。名义借款人并未因其代偿行为受益,若承担还款责任,与公平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要求不符。
本案焦点是:抵押人代偿后是否有权向实际借款人追偿
依据一审、二审查明事实并经本院组织询问,结合案涉借款资金流向、刘云光认可真实性的2021年10月27日谈话录音记录内容、刘云光在原审中的相关陈述、唐福柱提交的徐忠伟向崔向莉催交贷款利息的聊天记录、2017年9月21日至2019年10月18日崔向莉向唐福柱账户多笔转账记录、2019年9月5日崔向莉向唐福柱账户转账用于偿还和龙农商行部分借款等证据,本院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刘云光在提供担保时知晓唐福柱系名义借款人,存在案外实际借款人,一审判决对此节事实认定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本案中,刘云光代为偿还借款后,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因其知晓唐福柱系受实际借款人委托借款,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向实际借款人追偿。
同时,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刘云光系受实际借款人委托提供抵押担保,在其履行担保责任后,亦应依据其与实际借款人之间的委托关系向实际借款人追偿。
又及,本案中唐福柱为名义借款人,并未因刘云光代偿行为受益,在刘云光对此明知的情况下,若由唐福柱承担还款责任,亦与公平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要求不符。二审判决虽论理有所不当,但判决结果正确,对于刘云光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周军律师提醒,从该案例可以看出,抵押人在实际借款人与名义借款人不一致的情况下代偿后,抵押人在提供担保时是否知晓实际借款人和名义借款人之间的委托关系至关重要 。若知晓,通常应向实际借款人追偿;若不知晓,则倾向于向名义借款人追偿 。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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