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医保中心在核查我市生育津贴申领数据工作中,发现存在参保人发生生育医疗费用但未申领生育津贴的情况。为切实保障参保人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维护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医保规〔2023〕5号)规定,市医保中心发布关于及时申领生育津贴的通知,提醒各有关用人单位、各有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含符合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向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生育津贴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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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明确
申请条件为:
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其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用人单位停止缴费的,其职工自次月起停止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自失业保险基金为失业人员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失业人员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停止缴费次月起停止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通知提醒
参保对象办理申请时需带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病历资料(门诊)/出院记录(住院)、《信息采集表》,到参保区划医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
申领时限为:在职工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
信息来源:汕头融媒集团
编辑整理:濠江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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