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份,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刘宝莉在审理一起刑事受害人张某某的索赔案诉讼时,由于张某的委托代理人多次给其曝光,矛盾较深,为了防止不公平审理,申请其回避。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审判长的回避申请应当由院长审批,但刘宝莉却未经院长批准,当庭就驳回了对其的回避申请,违规继续审理。显然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47条关于:“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其回避,(三)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还规定:“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可见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的,可以认定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而程序违法的判决无效,不知刘宝莉事实错误且程序违法的判决是否有效,为何至今不予撤销?
不仅如此,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初字第2697号民事判决书,将刑事伤害按工伤判赔,属于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但刘宝莉在(2022)津01民终2506号民事判决书中,却继续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的将刑事伤害按工伤赔偿,并列举了剥夺上诉权依法无效的(2010)宝民初字第2697号民事判决为依据。
综上可见,刘宝莉不仅该回避不回避程序违法,而且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也错误,并由此给张复生造成了数百万元的巨额损失。但却为何至今无人纠正并对枉法裁判的刘宝莉审判长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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