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全省检察机关“干部素质和办案质效提升年”活动部署,展示荆州市检察机关严格依法、强化监督的办案履职情况,推动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价值追求,推出“高质效办案”专栏,引导全体检察干警以“如我在诉”的情怀、“止于至善”的追求,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新期待、新要求,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

“我没做过,你们没证据!”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贩毒案嫌疑人李某某始终拒不认罪,试图以“零口供”逃避法律制裁。然而,监利市人民检察院凭借环环相扣的证据链,精准锁定其犯罪事实。2025年8月12日,经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李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其“零口供脱罪”的侥幸彻底落空。

案件回顾

时间回溯至2019年,李某某与高某某确立同居关系,却未察觉这段关系正逐渐被毒品交易的阴影笼罩。2022年1月至9月间,高某某多次向董某某等人贩卖毒品,董某某则将毒品转手倒卖,形成一条隐蔽的贩毒链条。随着司法机关侦查推进,链条上的涉案人员陆续落网:2023年1月,董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23年4月,高某某以相同罪名获刑十四年六个月。

案件办理中,一个关键线索浮出水面:董某某在供述中明确提及,每次向高某某购买毒品,都需先联系李某某,由其对接高某某确定取货时间、地点。这一细节让李某某的“旁观者”身份存疑,但其身影刚进入侦查视野,就以“零口供”对抗审查——即便高某某、董某某相继落网,李某某仍坚称“不知情”,试图凭借“不认罪”逃避追责。

“零口供≠零证据。”早在办理高某某贩毒案时,监利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就敏锐察觉到李某某与毒品交易的潜在关联,当即向侦查机关提出针对性取证建议:围绕“主观明知”与“客观帮助”两大核心要件,重点收集三类证据——高某某、董某某关于“需经李某某对接交易”的证言,固定同案犯指证;李某某与高某某、董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提取涉及交易的关键对话;李某某提供给高某某用于收取毒资的微信账户流水,核查资金往来与交易时间的关联性。

侦查机关按此方向补充取证后,证据链逐渐清晰:高某某、董某某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李某某对毒品交易的明知;微信记录与资金流水则清晰还原了她协助联络、收取毒资的客观行为。

“这些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李某某不仅知晓毒品交易,更通过联络对接、资金中转直接参与其中,构成贩卖毒品罪共犯。”检察官在审查起诉阶段明确指出。

2025年3月26日,监利市检察院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对李某某提起公诉。庭审中,李某某及其辩护律师仍坚持无罪辩护,试图以“无被告人供述”否定犯罪事实。但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同案犯证言、电子数据、资金流水等证据已形成完整闭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规定,最终作出一审判决。李某某不服上诉后,荆州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毒品犯罪隐蔽性强,‘零口供’案件并不少见,但这绝非逃避法律制裁的‘免罪金牌’。”监利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李某某案的判决,不仅是对“试图以拒供逃避制裁”犯罪者的有力震慑,更清晰传递出司法机关打击毒品犯罪的坚定立场——无论犯罪手段如何隐蔽、嫌疑人是否认罪,只要证据确实、充分,形成完整闭环,司法机关就能精准锁定犯罪事实,让每一名涉毒者都难逃法网。

2342期

来源|“正义监利”微信公众号

作者|丁亚平 黄娇

责任编辑|王云飞 黄娇

编辑|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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