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报道),吴静于2015年7月入职上海某公司,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23年7月止。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每次迟到或早退1小时,视为旷工半天;迟到或早退3小时,视为旷工一天;连续旷工3日,或全月累计旷工6日,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2020年9月期间,吴静出现多次迟到、早退及擅自离岗行为,同年10月,公司向吴静送达《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
同年12月,吴静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仲裁委未予支持。吴静对此不服,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迟到、早退与旷工属于不同性质的违纪行为,不能直接等同或相互替代;公司将迟到/早退1小时直接认定为旷工半天,超出了合理限度和一般认知,属于扩大化认定,缺乏事实基础。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6140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综合申工社、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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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谷圆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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