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评#弗里德里希•哈耶克#古典自由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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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里德里希·哈耶克 (Friedrich Hayek) 的《
规则与秩序
》书评。杰里米·谢尔默尔 (Jeremy Shearmur) 编辑。1
若干年前,即将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 F.A. 哈耶克出版了
《规则与秩序》,这是他的《
法律、立法和自由》三部曲的第一卷。 2 2002 年标志着在杰里米·谢尔穆尔 (Jeremy Shearmur) 的干练编辑下出版了这三卷的新综合版本。
《规则与秩序》是新书的第一部分。
《规则与秩序》之前十几年,哈耶克出版了另一部不朽的著作
《自由宪法》,并附有题为“为什么我不是保守派”的后记。《
规则与秩序》的读者,尤其是第一章,可能会发现哈耶克比他宣布的更保守。评估这个问题为在这本重要书籍 50 周年前夕回顾这本重要书籍提供了另一个原因。
哈耶克是保守党人?
规则与秩序》提出了对传统道德和法律规则——“公正行为规则”——的有力捍卫,将其视为几代人经验的产物,也是对我们在行动时需要考虑的所有众多事实的无知的适应。这些规则是习俗、习惯、做法,甚至是偏见,它们可能无法制定,甚至无法表达。“人,”哈耶克写道,“既是遵守规则的动物,也是追求目标的动物。
法律是由那些为了维持社会而需要执行的行为规则制定的。从历史上看,法律比立法更古老。它被认为是既定的,“立法者”可能会发现但不会改变。特别是在民主议会下,法律演变成立法者所说的那样。人们现在谈论“立法者”。
包括法律在内的有效规则和制度是社会进化的产物。这些进化的规则“使他们所处的群体能够战胜其他人”。哈耶克解释说,他说的是文化进化,而不是战争的选择。
在他看来,将社会视为人类有意设计是天真的理性主义、建构主义和拟人化。我们的语言反映了一种幼稚的拟人化,“当前的观念是社会'行动'或'对待'、'奖励'或'报酬'人,或者它'重视'或'拥有'或'控制'物体或服务,或者'负责'或'有罪'某事,或者它有'意志'或'目的',可以是'公正'或'不公正',或者经济'分配'或'分配'资源。
有趣的是,正如哈耶克所表明的那样,是 18 世纪和 19 世纪的古典自由主义社会理论家发展了进化论方法。他们是“达尔文之前的达尔文主义者”。查尔斯·达尔文复制了他们,并将他们的想法应用到生物学中。所谓的“社会达尔文主义”是后来对生物达尔文主义的社会学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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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监管秩序与改革
社会的自发或自动调节的秩序既不是精确科学意义上的自然秩序,也不是人造意义上的文化秩序。正如亚当·弗格森 (Adam Ferguson) 在 1767 年的一本书中所说,它是“人类行为的结果,而不是任何人类设计的执行”。3
一个相关的区别是组织和自发秩序之间的区别。组织(例如,协会或公司)旨在实现特定目的,并最终由命令管理。相反,自发的秩序是自我调节的。指导它的规则并不是针对共同目的的。它们“即使不一定对所有成员都是相同的,至少对于未单独指定姓名的整个类别的成员都是相同的”,并且适用于“未知和无法确定的人数的人和实例”。因此,这些规则被称为“抽象的”,而不是具体信息(哈耶克使用“知识”一词),针对几个人的目的,以及个性化的、歧视性的规则。
有两个澄清可能有用。哈耶克所说的具体知识或信息涉及每个人对自己的环境以及周围环境的限制和机会的了解。在自动调节的秩序中,没有共同的目的——除了维持为所有个人服务的抽象秩序的目的。
社会规则的功能是协调几个人的期望。社会秩序之所以被称为秩序,正是因为它确保了“个人的意图和期望的匹配”。进化的规则体现了分散在所有人身上的信息。它们的作用就像经济中的价格一样,传达的信息比任何个人所能拥有的都要多。4这种整理信息的能力解释了为什么只有自发的社会秩序才能产生繁荣。
反对政府干预的一般论点如下。通过政治当局的具体命令是不可能改善自发秩序的结果的,因为这些命令阻止人们将自己的信息用于自己的目的,从而最大限度地利用信息。统治者,包括民主议会,无法拥有所有这些信息,因此无法像经营工厂或任何其他组织那样“管理国家”。他们能做的最好的事情就是协助抽象社会秩序的运作。
当然,在动态秩序中,“只有一些期望可以得到保护”。保护每个人的期望将导致经济和社会停滞。在实践中,这意味着“权威是决定谁应该受到伤害”。
期望的最大重合是通过“受保护领域的划定”来实现的,即一般意义上的平等私有产权。这样,在追求自己的目标时,个人就不会经常互相碰撞。
哈耶克并不否认指导自发秩序的规则有时需要改革,这使得他不像最初看起来那样保守。普通法(即自发发展的法律)可能会朝着不利的方向发展,例如有利于统治精英,而经过深思熟虑的纠正立法可能是唯一可行的出路。还要注意,哈耶克的自发秩序如何与传统欧洲右翼将社会视为一个生物有机体的愿景断然相反,其大脑是一个精英国家。
原则与权宜之计
对哈耶克来说,每个人都被允许将自己的知识用于自己的目的,这就是个人自由的定义。这是他整个论点的基础:
本书的论点是,在这种自由条件下,所有人都可以将他们的知识用于他们的目的,只受到普遍适用的公正行为规则的约束,很可能为他们创造实现其目标的最佳条件;只有当所有权力,包括大多数人民的权力,都受到社区所承诺的一般原则的强制权力的行使受到限制时,才有可能实现和维持这样的制度。
公共政策必须以原则为指导,而不是以权宜之计(或成本效益分析)为指导:
由于自由的价值取决于它为不可预见和不可预测的行动提供的机会,因此我们很少知道我们通过对自由的特定限制而失去了什么......因此,当我们仅仅根据每个问题的个别优点来决定每个问题时,我们总是高估了中央方向的优势。
“哈耶克认为,'只有当自由被接受为一项普遍原则,其应用于特定情况不需要任何理由时,自由才会占上风。'
哈耶克认为,“只有当自由被接受为一项普遍原则,其应用于特定情况不需要任何理由时,自由才会占上风。“意见”是指对基本原则的长期普遍共识,而不是民意的暂时波动,是最终指导政府政策的因素。他希望这种观点能够回归古典自由主义。
法治理论
虽然以经济学为基础,但
《规则与秩序》更多的是关于自由社会的法律理论。哈耶克对公法的侵犯感到遗憾,一个世纪以来,公法一直在推翻法治,取而代之的是组织规则和权威命令。主要是在社会正义的借口下,公正行为规则和组织规则之间的区别“逐渐被抹杀”。哈耶克在《
法律、立法和自由》第二卷《
社会正义的海市蜃楼》中对最后一点有更多话要说。
《规则与秩序》中,他提出了一个令人印象深刻的论点,支持普通法,即法官制定的法律,试图证明其属性有利于自发秩序。这种法律产生了“规范人对他人行为的规则,适用于未来未知数量的情况,并包含划定每个人受保护领域边界的禁令”。它将平等地适用于所有个人。在这种古典自由主义的观点中,法律并不反对自由,相反,法律是对所有人平等自由的保障,这是哈耶克所珍视的思想。
他有说服力地解释了在普通法制度中,“法官不能关心特定个人或群体的需要,或'国家原因'或'政府意志',或诉讼令可能服务于的任何特定目的。因此,“社会主义法官在术语上确实是矛盾的”。我想补充一点,这个关键点也适用于法西斯法官,哈耶克肯定会同意。5
他表达了一个强烈的想法,即更激进的安东尼·德·贾赛(Anthony de Jasay)声称自己既是自由主义者又是无政府主义者,后来将其推向了合乎逻辑的结局。6哈耶克写道:
既然[代表大会]拥有安排一切的权力,它不能拒绝对任何事情负责。没有特别的冤屈不会被认为不能消除;由于在每一个单独采取的特殊情况下,它通常都能够纠正这种不满,因此可以假定它可以同时消除所有不满。然而,事实是,只有通过在其他地方产生新的不满的措施,才能消除特定个人或群体的大多数不满。
《规则与秩序》包含一些未解决的问题。一是,政府的范围是什么?哈耶克回答说,它的基本功能是“确保对公正行为的普遍规则的服从”。另一个证明胁迫正当性的功能是征收非剥削性税收。政府还应该被禁止在其任何其他努力中保留垄断地位。但这留下了一个相对广泛的潜在干预领域,包括“政府向弱者或无法自给自足的人提供某些服务......无论是出于道德原因,还是作为对可能影响任何人的突发事件的保险。《
法律、立法和自由》第 3 卷也是 Shearmur 综合版的一部分,通过监管进一步扩大了政府的范围。
诚然,根据哈耶克的非歧视原则,立法“为特定工人群体提供更高的工资,或为小农提供更高的收入,或为城市贫民提供更好的住房”是非法的。显然,对特殊企业利益的补贴也是如此。这个限制可能会满足典型的古典自由主义者的需求,但很明显,哈耶克并不支持最小国家。他不是一个激进的自由主义者。
规则与秩序》中第二个未解决的问题是,法律到底应该在哪里停止侵犯个人的私人选择?哈耶克认为,不针对他人的行为,“例如一个人在四堵墙内单独做的事情,甚至是几个人的自愿合作,以一种明显不能影响或伤害他人的方式,永远不会成为与法官有关的行为规则的主题。这也将禁止“强加宗教一致性”的规则,但他立即提出了一个令人担忧的例外:“至少在不相信整个群体可能会因个人的罪恶而受到超自然力量的惩罚的情况下。
随着公众舆论的非理性似乎标志着 21 世纪的开始,这种外部性论点看起来就像一扇敞开的大门,几乎可以容纳任何滥用行为。哈耶克没有解决一个问题,即一个普遍的、抽象的、非歧视性的规则仍然可以是暴虐的。
另一位经济学家、诺贝尔奖获得者詹姆斯·布坎南(James Buchanan)虽然认同哈耶克的大部分古典自由主义思想,但他尖锐地批评了哈耶克对传统法律规则的尊重。布坎南认为,任何进化的规则都必须通过理性微积分测试,因为必须证明它可能满足所有理性个人的同意,
就好像它是这样设计的一样。 7 他认为哈耶克在
《自由宪法》之后变得过于保守。
半个多世纪过去了,《
规则与秩序》仍然是任何对政治或法律感兴趣的人的必备书籍。(现已合并)三部曲中的另外两本书主要是对
规则和秩序基本思想的阐述。对于刚接触哈耶克作品的人来说,杰里米·谢尔穆尔的观察是相关的:
《法律、立法和自由》“不是一本容易读的书”。正如哈耶克本人所建议的那样,《
自由宪法》可以提供一个有用的介绍。
脚注
[1] F.A.哈耶克,《法律、立法和自由》(1973-1978),杰里米·谢尔默编辑(芝加哥:芝加哥大学出版社,2022 年)。
[2]规则与秩序,F.A.哈耶克著。《
法律、立法和自由》第 1 卷,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73 年。
[3] 亚当·弗格森,《公民
社会史论文》,第 5 版(伦敦:T. Cadell,1782 年),可在线获取, https://oll.libertyfund.org/title/ferguson-an-essay-on-the-history-of-civil-society。
[4] 哈耶克在 1930 年代和 1940 年代开始发展这一想法:参见他的“知识在社会中的应用”,《
美国经济评论》,1945 年,可在线获取,网址 为 https://www.econlib.org/library/Essays/hykKnw.html。
[5] 参见他的《
通往奴役之路》(芝加哥: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44 年 https://www.cato.org/sites/cato.org/files/2021-09/regulation-v44n3-8.pdf 。
[6] Anthony de Jasay,
The State(1985) (Indianapolis: Liberty Fund, 1998),可在线查阅, 网址为 https://www.econlib.org/library/LFBooks/Jasay/jsyStt.html 。
[7] James M. Buchanan,
Why I, Too, Am Not a Conservative(Cheltenham UK and Northampton MA: Edward Elgar, 2005), pp. 7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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