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分享6:诈骗罪,金额13万元,如何处罚?
案例6:段某宾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4)冀0105刑初425号
涉案金额:13.63万元
从轻减轻情节:坦白、认罪认罚、退赔
从重情节:无
开庭前是否羁押:否(拘留14日后取保候审)
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拘留日期:2022.9.16
判决日期:2024.12.24
公诉机关指控:
2020年10月,被告人段某宾以回老家为由向被害人苏某岭借用车辆。苏某岭将放置于石家庄市新华区瑞诚二手车市场内用于出售的本田思威牌二手车(车牌号冀A9××**)交与段某宾使用,该车的登记证书等手续存放在车辆驾驶室内。后段某宾将该车以10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所售车款被段某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消费,经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鉴定,涉案本田思威牌汽车价格为136333元,案发后被告人段某宾已退赔被害人苏某岭13633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某宾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某宾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段某宾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段某宾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认为:
被告人段某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段某宾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赔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并积极预缴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段某宾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结合司法机关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鉴于被告人段某宾已全部退赔被害人,故本院不再予以追缴。关于被告人段某宾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段某宾构成自首的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段某宾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量刑时酌情予以考量。
判决结果:
被告人段某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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