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香能引千里客,亦会招来窃酒人。近日,离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杨某因犯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6月、9月,杨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或已诉已判),先后在山东济宁任城、河南郑州中原、山西吕梁离石三地合计窃得茅台酒31箱(包括一箱假酒)、五粮液四箱零两瓶、中华牌香烟、黄金叶天叶香烟数十条。经鉴定,价值合计52.7万余元。
法院审理
离石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杨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2018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且前后为同一性质犯罪,应从重处罚。同时,综合考量杨某坦白、认罪认罚、涉案赃物被扣押发还等情节,最终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什么是累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被告人杨某在第一次刑罚执行完毕后,本应吸取教训、迷途知返,但其漠视法律、心存侥幸,再次重走违法犯罪的“老路”,故依法从重惩处。
法官提醒
在此,正告那些企图不劳而获、铤而走险的不法分子,“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若因一时贪念,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厉制裁。也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贵重物品,尽量避免将财物放置在无人看管的场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离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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