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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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司法实践中,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的适用冲突时常出现。例如,某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与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排污许可管理规章》对同一排污标准作出不同规定,法院审理相关行政案件时需面临适用选择难题。

那么,行政诉讼中,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冲突如何选择适用?

最高院在《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及多起典型案例中,确立了四步式适用判断规则,成为行政诉讼的核心裁判标准:

(一)第一步:判断是否构成 “真实冲突”

首先审查二者是否针对 “同一事项” 作出 “实质不一致” 的规定。若规定的调整对象不同(如地方性法规规范餐饮排污,部门规章规范工业排污),或规定可并行适用(如地方性法规规定具体处罚幅度,部门规章规定处罚程序),则不构成冲突,可分别适用。

典型场景:某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 “餐饮油烟净化器每半年检测一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检测规章》规定 “大型环保设备每年检测一次”,二者分别针对餐饮专用设备与通用大型设备,不构成冲突,行政机关可分别依据执行。

(二)第二步:审查是否存在 “上位法依据”

若构成真实冲突,需核查二者是否有明确的上位法依据:

1.若一方有上位法明确授权,另一方无授权或违反上位法,则优先适用有授权的规范。例如,法律明确规定 “排污标准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则部门规章的排污标准规定优先于地方性法规的不同规定。

2.若二者均有上位法依据,但上位法对冲突事项已有明确规定,则直接适用上位法,无需判断二者优先级。

(三)第三步:区分 “专属权限” 与 “一般权限”

最高院强调,需结合立法权限判断适用优先级:

1.地方性法规优先情形:涉及地方事务管理专属权限(如地方特色产业监管、区域生态保护),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优先适用地方性法规。例如,某省针对本地稀土产业制定的环保管理规定,若与部门规章的一般环保标准冲突,法院可优先适用地方性法规。

2.部门规章优先情形:涉及全国性统一管理事项(如税收征管、海关监管、金融监管),或属于中央部门专属职权范围的,优先适用部门规章。例如,财政部制定的契税征管规章与某省契税管理条例冲突,因税收征管属中央统一管理事项,优先适用部门规章。

(四)第四步:启动 “裁决机制” 的情形

若经上述三步仍无法确定适用,根据《立法法》规定,法院应依法中止诉讼,逐级上报最高院,由最高院提请国务院裁决。国务院认为应适用地方性法规的,法院直接适用;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的,需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案例:某建筑公司因施工扬尘处罚诉某住建局,住建局依据省《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罚款 5 万元)作出处罚,建筑公司主张应适用住建部《建筑施工扬尘治理规章》(罚款 3 万元)。法院审理发现,扬尘污染防治兼具地方管理特性与行业管理属性,且二者均有上位法依据,遂逐级上报最高院,提请国务院裁决。国务院认为该省扬尘污染严重,地方性法规的从严规定更符合实际,裁决适用地方性法规,法院据此维持处罚决定。

周军律师提醒,行政诉讼中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的冲突适用,核心在于 “权限判断” 与 “程序合规”。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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