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欠租跑路,房东却因“躺平”坐等赔偿而痛失数万元租金——这不是天方夜谭,而是民法典减损规则下的真实代价。
一、案例改编:当“守约房东”遭遇“弃租租客”
2021年5月,A餐饮公司(承租人)与B商业管理公司(出租人)签订《商铺租赁合同》,承租位于某商圈核心位置的档口经营小吃。合同约定租期3年,月租金3万元,逾期付款超过15日,B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
纠纷爆发点:
2023年1月起,A公司因客流下滑开始拖欠租金;
2023年3月10日,B公司发出《催款函》,要求3日内付清欠款,否则解除合同;
2023年3月15日,A公司员工连夜搬离设备,仅遗留旧冰柜、操作台等物品,并将钥匙交还物业前台并短信通知B公司:“因经营困难已搬离,遗留物品可自行处置”;
B公司未接收钥匙,反以“未办理正式交接”为由拒绝收房,继续按合同主张2023年3月至10月的租金21万元。
庭审中,A公司抗辩:“我们早已搬离并告知,是B公司自己拒绝收房!”而B公司坚持:“屋内还有物品,合同未解除,租金必须付!”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未及时减损的出租人需自行“买单”
某法院生效判决认定:
A公司构成根本违约:欠付租金超过合同约定期限,B公司享有合同解除权;
合同解除时间点为2023年3月15日:A公司搬离并交还钥匙时,已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
B公司未履行减损义务:在明知房屋空置且可收回的情况下,以“未办交接”“遗留物品”为由拒绝收房,放任损失扩大;
赔偿范围限缩:A公司仅需支付至2023年3月31日的占有使用费(给予合理收房期),2023年4月起空置损失由B公司自行承担。
三、法律分析:为什么“守约方”反要承担损失?
1.
《民法典》第591条明确规定: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关键要件解析:
主观要件:守约方明知或应知损失可能扩大(如承租人已明确搬离);
客观要件:采取减损措施具有可行性(如房屋已腾退、钥匙已交付)。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实践中,部分出租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只要不办交接手续,就能一直收租金”。但法院的裁判逻辑是:当租赁物已具备收回条件时,守约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止损,本质是“权利滥用”。
2.
根据典型案例,承租人行为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视为出租人应启动减损:
情形典型案例承租人搬离房屋并交还钥匙某案中租客微信通知搬离,房东拒收房屋败诉承租人明确表示放弃房屋内物品遗留物品声明“可自行处置”承租人同意腾房但出租人拒绝接收诉讼中租客4次要求交房,房东置之不理
四、被告抗辩策略:如何利用减损规则降低赔偿责任?
策略1:锁定“应减损时点”,切断损失计算链条
举证重点:证明出租人在以下时点已具备收房条件
▶ 承租人书面/口头表示不再履约的证据(如退租声明、交接通知);
▶ 房屋实际控制状态(如钥匙已交付、房门未上锁、出租人可随时进入);
▶ 出租人未采取招租、清房等止损措施的记录(如空置期间未发布招租广告)。
案例参考:某案中承租人提交物业前台《钥匙签收单》及微信通知截图,法院认定“交钥匙日”为减损起算点,出租人索赔期缩短87%。
策略2:揭露出租人“放任损失扩大”的利益驱动
抗辩逻辑:部分出租人拒收房屋是为获取“双重利益”——既主张租金,又拖延转租(尤其商圈旺铺)。
法条支撑:
《民法典》第7条(诚信原则):守约方不得利用违约行为谋取不当利益;
《九民纪要》第48条: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信原则时,违约方可诉请终止合同。
策略3:以“减损成本可转移”主张责任分摊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91条第2款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实操建议:
若出租人主张“清房需高成本”,可抗辩:
▶ 承租人已声明放弃物品,处置费用可抵扣赔偿款;
▶ 出租人未举证实际支出费用,属怠于减损。
五、给被告的建设性建议
及时固定“减损条件成就”证据
搬离时书面通知出租人,载明“同意接收房屋及遗留物处置权”;
通过公证送达、物业见证等方式留存交接痕迹。
主动提出“减损方案”降低责任
向出租人书面承诺:承担合理清场费、协助新租户看房;
预付1-2个月租金作为止损缓冲金(避免被诉高额违约金)。
善用“违约方解除权”打破合同僵局
当出租人明显拒收房屋时,可援引《民法典》第580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的,法院可根据违约方请求终止合同。”
(注:需同步赔偿对方实际损失)
风险提示:本文所述策略基于特定案例,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细节及地方司法实践综合判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个性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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