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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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中,工作人员与单位因聘用关系、人事处理等产生的纠纷极为常见

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何种情形下法院会立案审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人事处理不服,能否起诉需视具体情况而定,以下是关键要点:

一、可起诉的情形

  1. 辞职、辞退争议若因单位违法解除聘用合同、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工作条件等原因导致辞职或被辞退,工作人员可起诉。例如,单位无正当理由辞退员工,或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员工可通过诉讼维护权益。
  2. 履行聘用合同争议包括工资福利未按合同支付、岗位调整不合理、合同到期后单位拒绝续签且不支付补偿等情形。如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发放绩效奖金,或擅自变更工作岗位导致待遇降低,员工可起诉要求单位履行合同义务。

二、不可起诉的情形

  1. 内部人事管理行为对考核结果、处分决定(如警告、记过等)、职务任免、职称评审等不服,一般需通过单位内部的复核、申诉程序解决,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例如,教师对学校的教学考核结果不满,或员工对单位的处分决定不服,通常需先向单位或主管部门申诉。
  2. 行政管理范畴事项办理退休手续、工龄认定、社会保险缴纳、住房补贴发放等争议,属于行政管理范畴,需向相关行政部门(如人社局)反映,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三、起诉前的注意事项

  1. 仲裁前置除少数特殊情形外,人事争议需先经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方可向法院起诉。
  2. 时效问题一般仲裁时效为1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需及时主张权利。

周军律师提醒,若对人事处理不服,建议先查阅单位的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明确自身权益。对于可起诉的情形,及时通过仲裁和诉讼途径维权;对于不可起诉的情形,可通过单位内部申诉、向主管部门反映或向相关行政部门咨询政策等方式解决。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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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3)13号

(200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8次会议通过 2003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释〔2003〕13号公布 自2003年9月5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审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 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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