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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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持借条起诉要求还款,被告以 “借条签名非本人所签” 抗辩的情形极为常见。此时,笔迹鉴定成为查清事实的关键,但举证责任的分配直接影响诉讼结果。

那么,被告否认借条、担保系本人签名的,应由谁申请笔迹鉴定?

最高院在《王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被告签名的《担保书》已完成了自己的初步证明责任;被告否认《担保书》上签名的真实性,依法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必要时可以通过申请司法鉴定的方式予以佐证。也即,此种情形下应由被告申请司法鉴定。

司法实践中,最高院判例及相关指导意见均认为,笔迹鉴定举证责任由谁承担属于法官的心证问题。法官根据生活经验法则,首先认定原告是否尽到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对其所举证据,包括当事人陈述,进行全面分析认证。

被告否认签名的主张,只产生否认原告主张的效果,亦即要求原告进一步补强证据井证明其主张的待证事实。

无论被告的否认是否成立,如果原告举示的现有证据得出的结论不能支持原告主张的待证事实——被告借款,则认定被告借款的事实主张不成立,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认定原告举证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则认定其主张成立。

被告提出否认签名的抗辩,属于其诉讼权利,并不发生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如果被告进一步行使诉诉讼权利,举示反证,并能够动摇法宫关于原告就被告借款这一待证事实举示的证据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心证,使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则应当认定原告的事实主张不成立。
法官目测签字笔迹真伪是其经验法则作用的范围,也是其自由心证范畴,可以帮助法官进一步形成心证。如果字体明显不同,可以要求原告再举证。

如果法官目测难以确定笔迹真伪,原告其他证据证明力又不能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则认定原告主张的事实不成立。否则,原告举证已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被告否定原告证据,应承担举证责任,比如申请笔迹鉴定。被告不申请鉴定或拒绝缴纳鉴定费,则应认定原告主张的事实成立。

综上,司法实践中如果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提交借据证明借贷关系成立,但借款人否认借条真实性的,法院通常会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对举证责任进行分配:

1、如果出借人仅凭借据起诉,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借款人有合理理由质疑签字的真实性的,则由出借人申请鉴定并预交鉴定费用,借款人应当提供笔迹作为比对样本;

2、如果出借人提交的借据有其他证据佐证,具有相当可信度,借款人对借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应证据的,则由借款人申请鉴定并预交鉴定费用。

周军律师提醒,被告否认借条签名时,笔迹鉴定举证责任原则上由原告承担,原告需通过鉴定证明借条真实性,否则将承担败诉风险;仅在原告已提供初步证据、被告违背诚信或特殊证据持有情形下,法院可调整举证责任。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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