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存在私德问题,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解答」

何谓私德,这一词很宽泛。

在裁判文书中最贴近的概念,裁判者通常会有两种不同的表述形式“该行为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或“违背公序良俗。”倘若劳动者出现了前述两种情形,用人单位当然能够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不过,由于用人单位并非司法机构,直接对劳动者的行为予以定性一定要谨慎为宜。

有些地方认为,倘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没有约定的、约定不明的,或用人单位未举证证明造成严重损失的,不得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某某协会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林某存在其因个人作风问题,导致某某协会正常工作受到影响,协会声誉受损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事实,且某某协会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就林某存在的问题与林某进行过沟通,某某协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某某协会与林某解除劳动合同,缺乏理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参考案例:(2025)闽01民终1368号

另外,倘若用人单位管得过于宽泛,恐有滥用权利的嫌疑。

被告A公司于2008年9月8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不允许乘坐黑车,违者以开除论处”的决议。经双方确认, 2009年4月13日原告张某休息。张某离职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为2600元。张某于2009年6月就本案诉讼请求申诉至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该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7月27日裁决驳回张某的全部仲裁请求。本案中,被上诉人张某乘坐黑车行为发生之日正值其休息之日,劳动者有权利支配自己的行为,公司不能以生产经营期间的规章制度来约束员工休息期间的行为。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张建明诉京隆科技(苏州)公司支付赔偿金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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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而建议用人单位要在规章制度中有明确的约定,例如婚外情、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的、在社交媒体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等等。另外,要保证用人单位的该制度履行了民主程序并且向劳动者告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已向工会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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