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轻度皮疹被诱导接受万元激光治疗,当无手术指征却被推上手术台,故意为之的过度医疗早已超越诊疗过失,沦为损害患者权益的违法犯罪。现行医疗纠纷民事诉讼程序虽能提供事后救济,但认定标准模糊、举证门槛过高的困境,使其难以形成有效震慑。唯有将惩罚性赔偿广泛适用于医疗欺诈案件,才能刺破“过度医疗”的伪装,守住医疗行业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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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民事诉讼程序的遏制力先天不足。司法实践中,过度医疗的认定依赖专业鉴定,而诊疗规范的模糊性让“不必要检查”“过度治疗”难以界定,54%的相关判决书甚至未明确过度医疗的外延。患者面对专业壁垒和可能被篡改的病历,举证之路步履维艰,不少人因维权成本过高选择放弃。更关键的是,补偿性赔偿仅能填补直接损失,对逐利性极强的医疗欺诈而言,违法成本远低于收益,难以遏制其屡禁不止的冲动。
惩罚性赔偿的广泛适用是破解困局的关键。北京三中院的典型案例早已证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欺诈行为适用“退一赔三”,能形成强力震慑——虚构三甲资质的医美机构被判退赔24万余元,隐瞒并发症的机构支付三倍赔偿金,这些判决让不良机构付出了远超收益的代价。湖北黄石首例过度医疗公益诉讼更明确,此类行为不仅侵害个体权益,更浪费公共资源,理应通过惩罚性赔偿提高违法成本。
将惩罚性赔偿纳入医疗欺诈治理,需明确适用边界:针对营利性机构、全自费项目中的故意欺诈行为,如虚构资质、隐瞒风险、实施无指征诊疗等,应直接适用;同时优化举证规则,借鉴“医法互动”鉴定模式,减轻患者举证负担。这并非否定医疗行业的专业性,而是通过法治手段剥离医疗行为的逐利异化,让“救死扶伤”回归本质。
医疗领域不应是法外之地,患者信任更不容肆意践踏。完善医疗纠纷民事诉讼程序,让惩罚性赔偿成为医疗欺诈的“高悬利剑”,既保护患者权益,也净化行业生态。唯有如此,才能让医疗机构不敢越雷池,让患者就医更安心,重塑清朗互信的医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