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编号:2018-18-1-25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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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104号

李森、何利⺠、张锋勃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关键词】

刑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扰环境质量监测/采样/数据失真/后果严重

【裁判要点】

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棉纱等物品堵塞环境质量监测采样设备,⼲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相关法条】

《中华⼈⺠共和国刑法》第286条第1款

【基本案情】

⻄安市⻓安区环境空⽓⾃动监测站(以下简称⻓安⼦站)系国家环境保护部(以下简称环保部)确定的⻄安市13个国控空⽓站点之⼀,通过环境空⽓质量⾃动监测系统采集、处理监测数据,并将数据每⼩时传输发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监测总站),⼀⽅⾯通过⽹站实时向社会公布,⼀⽅⾯⽤于编制全国环境空⽓质量状况⽉报、季报和年报,向全国发布。⻓安⼦站为全市两个国家直管监测⼦站之⼀,由监测总站委托武汉宇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运⾏维护,不经允许,⾮运维⽅⼯作⼈员不得擅⾃进⼊。

2016年2⽉4⽇,⻓安⼦站回迁⾄⻄安市⻓安区⻄安邮电⼤学南区动⼒⼤楼房顶。被告⼈李森利⽤协助⼦站搬迁之机私⾃截留⼦站钥匙并偷记⼦站监控电脑密码,此后⾄2016年3⽉6⽇间,被告⼈李森、张锋勃多次进⼊⻓安⼦站内,⽤棉纱堵塞采样器的⽅法,⼲扰⼦站内环境空⽓质量⾃动监测系统的数据采集功能。被告⼈何利⺠明知李森等⼈的⾏为⽽没有阻⽌,只是要求李森把空⽓污染数值降下来。被告⼈李森还多次指使被告⼈张楠、张肖采⽤上述⽅法对⼦站⾃动监测系统进⾏⼲扰,造成该站⾃动监测数据多次出现异常,多个时间段内监测数据严重失真,影响了国家环境空⽓质量⾃动监测系统正常运⾏。为防⽌罪⾏败露,2016年3⽉7⽇、3⽉9⽇,在被告⼈李森的指使下,被告⼈张楠、张肖两次进⼊⻓安⼦站将监控视频删除。2016年2、3⽉间,⻓安⼦站每⼩时的监测数据已实时传输发送⾄监测总站,通过⽹站向社会公布,并⽤于环保部编制2016年2⽉、3⽉和第⼀季度全国74个城市空⽓质量状况评价、排名。2016年3⽉5⽇,监测总站在例⾏数据审核时发现⻓安⼦站数据明显偏低,检查时发现了⻓安⼦站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问题,后公安机关将五被告⼈李森、何利⺠、张楠、张肖、张锋勃抓获到案。被告⼈李森、被告⼈张锋勃、被告⼈张楠、被告⼈张肖在庭审中均承认指控属实,被告⼈何利⺠在庭审中辩解称其对李森堵塞采样器的⾏为仅是默许、放任,请求宣告其⽆罪。

【裁判结果】

陕⻄省⻄安市中级⼈⺠法院于2017年6⽉15⽇作出(2016)陕01刑初233号刑事判决:⼀、被告⼈李森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年⼗个⽉。⼆、被告⼈何利⺠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年七个⽉。三、被告⼈张锋勃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四个⽉。四、被告⼈张楠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年三个⽉。五、被告⼈张肖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年三个⽉。宣判后,各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发⽣法律效⼒。

【裁判理由】

法院⽣效裁判认为,五被告⼈的⾏为违反了国家规定。《中华⼈⺠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禁⽌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中华⼈⺠共和国环境⼤⽓污染防治法》第⼀百⼆⼗六条规定禁⽌对⼤⽓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作弄虚作假,《中华⼈⺠共和国环境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本案五被告⼈采取堵塞采样器的⽅法伪造或者指使伪造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反了上述国家规定。

五被告⼈的⾏为破坏了计算机信息系统。《最⾼⼈⺠法院、最⾼⼈⺠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计算机系统,是指具备⾃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包括计算机、⽹络设备、通信设备、⾃动化控制设备等。根据《最⾼⼈⺠法院、最⾼⼈⺠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第⼀款的规定,⼲扰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为,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安⼦站系国控环境空⽓质量⾃动监测站点,产⽣的监测数据经过系统软件直接传输⾄监测总站,通过环保部和监测总站的政府⽹站实时向社会公布,参与计算环境空⽓质量指数并实时发布。空⽓采样器是环境空⽓质量监测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PM10、PM2.5监测数据作为环境空⽓综合污染指数评估中的最重要两项指标,被告⼈⽤棉纱堵塞采样器的采样孔或拆卸采样器的⾏为,必然造成采样器内部⽓流场的改变,造成监测数据失真,影响对环境空⽓质量的正确评估,属于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的⾏为。

五被告⼈的⾏为造成了严重后果。(1)被告⼈李森、张锋勃、张楠、张肖均多次堵塞、拆卸采样器⼲扰采样,被告⼈何利⺠明知李森等⼈的⾏为⽽没有阻⽌,只是要求李森把空⽓污染数值降下来。(2)被告⼈的⼲扰⾏为造成了监测数据的显著异常。2016年2⾄3⽉间,⻓安⼦站颗粒物监测数据多次出现与周边⼦站变化趋势不符的现象。⻓安⼦站PM2.5数据分别在2⽉24⽇18时⾄25⽇16时、3⽉3⽇4时⾄6⽇19时两个时段内异常,PM10数据分别在2⽉18⽇18时⾄19⽇8时、2⽉25⽇20时⾄21⽇8时、3⽉5⽇19时⾄6⽇23时三个时段内异常。其中,⻓安⼦站的PM10数据在2016年3⽉5⽇19时⾄22时由361下降⾄213,下降了41%,其他周边⼦站均值升⾼了14%(由316上升⾄361),6⽇16时⾄17时⻓安⼦站监测数值由188上升⾄426,升⾼了127%,其他⼦站均值变化不⼤(由318降⾄310),6⽇17时⾄19时⻓安⼦站数值由426下降⾄309,下降了27%,其他⼦站均值变化不⼤(由310降⾄304)。可⻅,被告⼈堵塞采样器的⾏为⾜以造成监测数据的严重失真。上述数据的严重失真,与监测总站在例⾏数据审核时发现⻓安⼦站PM10数据明显偏低可以印证。(3)失真的监测数据已实时发送⾄监测总站,并向社会公布。⻓安⼦站空⽓质量监测的⼩时浓度均值数据已经通过互联⽹实时发布。(4)失真的监测数据已被⽤于编制环境评价的⽉报、季报。环保部在2016年⼆、三⽉及第⼀季度的全国74个重点城市空⽓质量排名⼯作中已采信上述虚假数据,已向社会公布并上报国务院,影响了全国⼤⽓环境治理情况评估,损害了政府公信⼒,误导了环境决策。据此,五被告⼈⼲扰采样的⾏为造成了严重后果,符合刑法第⼆百⼋⼗六条规定的“后果严重”要件。

综上,五被告⼈均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鉴于五被告⼈到案后均能坦⽩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研究室)

此系指导性案例发布时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