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宝坻区《张永兴新闻工作室》给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莫让所谓的“重复诉讼”成纠错拦路虎的建议。建议指出,《最高法关于适用民诉法的解释》第247条规定了构成重复诉讼的3个要件:“1、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2、后诉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3、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我们认为应当再加上“后诉已在前诉圆满解决一条,而且这一条是最关键且尤为重要的一条。否则仅以上述三条便认定是重复诉讼,那么岂不是给了法官滥用裁量权的机会,又怎能不会使那些合理诉求并未得到实质解决的维权者陷入无休止的司法程序并最终走向上访之路,把这些本应在基层法院解决的案子,全都推向了国家信访局的大门。对此,我室曾多次对相关案件作出过报道,并有多篇报道被推上了百度热搜。

例如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桥头村孙素芹孤儿寡母三口人的祖传唯一住宅,被街道办事处强拆案,至今已长达八年流离失所无家可归,但在朝霞街道已承认没有违建认定书的情况下,却多年来始终被以“重复诉讼”为挡箭牌,陷入了无休止的程序之中,至今仍无合法住宅,且也未得到任何赔偿,似这种情况永远不可能会变更前诉的被告和诉求,也不可能再会出现什么新的事实和新的证据,那么除了赴京上访,就会被“重复诉讼”这个拦路虎永远地挡在了维权的大门之外了吗?(百度搜索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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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例如天津市宝坻区霍各庄镇哈喇庄村张国发一家到2027年才到期的承包地,却在2010年就被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带队强征,并拆毁了三座蔬菜大棚和7间育苗、管理用房,还打断了阻拦强拆的张国发父亲张贺年的4根肋骨,同时还将张国发的儿媳孙雅娇打致先兆流产,但在问题始终未得到合法解决的情况下,却也被以“重复诉讼”为由推出了维权的大门。(百度搜索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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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例如,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后莲花村张宗留6000平米的养殖场被以违法用地为由强拆,不仅已被判决强拆行为违法,而且后来宝坻区规自局也又证实了其的用地已经过审批,合法有效,但却一直未予赔偿,且也以重复诉讼为由被挡在了维权的大门之外。(百度搜索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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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还有更令人质疑的是,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在(2010)宝民初字第2697号民事判决书,不仅伪造事实,把于2011年1月17日伪造成2010年1月17日,为的是逃避于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袒护被告依法应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还剥夺了当事人上诉的权力,由于不服判,当事人多次再诉,却都被重复诉讼为由不予立案。(百度搜索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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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可见,对于重复诉讼的认定,应以是否解决了实际诉求为首要前提,而非是仅以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求相同或是后诉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这种没有实际意义的空洞条款。这会给法官带来应立案而不立案的借口,把大量本能在基层解决的诉求全部变成了待纠的冤假错案,全部推向了进京上访的行列。相反,越是有能否定前诉的证据和事实,才越应可另案再诉,这样才更具有人性化的显现和执法的严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