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出租耕地作非农用途的合同无效

——徐某某诉邬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4-07-2-111-001 / 民事 / 租赁合同纠纷 /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 2021.12.25 / (2021)浙0213民初5160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该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项中的法律强制性规定。明知拟租赁土地是耕地,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却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将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另作他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不得侵占土地的相关规定,《场地租赁合同》应当被确认无效。

关键词

民事 租赁合同 土地租赁 涉农耕地非农用途

基本案情

原告徐某某诉称:因被告邬某某单方解除租赁合同给原告造成损失,请求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2021年7月16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的租金82345.21元;2.被告赔偿原告搬迁损失36800元;3.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50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邬某某未作答辩。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27日,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邬某某签订了一份《场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租被告位于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某厂西边的空场地,面积8亩,用途为堆放工程所用相关设备等;租赁期限为2020年5月1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止,共计5年(甲方回填场地时间不包含在内);合同租金为租赁期前三年每亩13000元,第四、第五年每亩14300元,租金按每年支付,后四年租金需在租费到期前1个月支付;双方不得无故违约,如违约则另一方的一切经济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合同还对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其他事项作了约定。原、被告双方在该合同上签字捺印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第一年(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的租金104000元,并于2021年4月7日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了第二年(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的租金104000元,被告于同日出具收条一份,确认已收到该年度租金。2021年5月8日,被告在微信上向原告发送由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某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出具的《责令改正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一份,该通知书载明“经查,你单位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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