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曲某于1991年3月入职商业大厦从事行政及收银工作,商业大厦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曲某发放工资,2014年1月至2018年2月每月发放工资1300元,2018年3月至2021年8月每月工资发放1910元。
2021年7月21日商业大厦将营业大楼转让,没有为曲某安排新岗位,要求曲某在家待岗,2021年9月之后商业大厦未为曲某发放生活费。
商业大厦为曲某缴纳了1992年7月至2022年10月期间的社会保险。
曲某未直接向商业大厦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申请仲裁方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以商业大厦拖欠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期间生活费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2021年9月烟台市牟平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910元,2021年10月之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100元。
「一审法院」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2021年7月21日商业大厦将营业大楼转让,没有为曲某安排新岗位,要求曲某在家待岗,自2021年9月起未向曲某发放生活费,商业大厦应支付曲某2021年9月至2021年12月7日期间的生活费4614.93元[(1910元+2100元/月×2个月+2100元/月÷21.75天×5天)×70%],商业大厦认可应支付生活费4615.10元,一审法院予以确认。生活费不属于劳动报酬,曲某以商业大厦拖欠生活费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
曲某于2021年7月21日起待岗,商业大厦自2021年9月后未向曲某发放生活费,一审判决商业大厦支付曲某2021年9月至2021年12月7日期间生活费符合法律规定。生活费不属于劳动报酬,曲某主张的加班费、工资亦无事实依据,曲某以商业大厦欠付工资及加班费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依据。
曲某上诉主张商业大厦未提供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但曲某在仲裁申请书中未明确主张因商业大厦未提供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而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仅是主张商业大厦将营业大楼产权进行转让、商业大厦安排曲某在家待岗,且曲某未提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故曲某上诉主张其因商业大厦未提供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关系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2023)鲁06民终6855号
「法律评析」
本案中涉及到用人单位因外部客观原因导致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无法向劳动者提供岗位,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在一定程度上考虑用人单位生存权的问题。
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恶意拖欠劳动报酬,倘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主张被迫离职。该法条的立法本意在于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
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则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特殊时期保障劳动者生存权的一种特殊形式,即用人单位因外部原因停工了,劳动者的权益该怎么办,工资要不要发。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这就意味着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生活费,也是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
故按照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理解举轻以明重,劳动者既然只拿最低工资标准或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生活费了,其生活费更不应该被拖欠,劳动者当然可以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
但是,这种理解,在经济大环境不佳的情况下有待商榷。因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不仅涵盖了对劳动者生存权的保障,还涵盖了用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的一种形式。
在用人单位经济效益不佳的情况下,以此苛责用人单位恐有过度之嫌疑。故而,这则判决不能说是错的,反而会给其他法院予以借鉴和有益的参考经验。
综上,劳动者在主张被迫解除时一定要谨慎为宜,或可考虑通过劳动监察、工会调解等方式维权。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士寻求帮助。以免最终不仅没有了生活费,还要承担断缴社会保险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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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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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帮助劳动者追回损失上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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