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当事人以“同案不同判”为由申请再审,法院需重点审查两案是否构成“同案”(核心事实、争议焦点、法律关系一致);若两案存在事实差异、法律适用依据不同,或“同案不同判”主张不符合法定再审情形,该申诉理由不予支持。仅“表面类似”而无实质同一性的案件,不能以“同案不同判”主张再审。

争议焦点

当事人以“同案不同判”为由申请再审时,该理由是否成立,法院应如何审查判断?

裁判意见

法院审查“同案不同判”申诉理由时,核心是判断案件是否构成实质“同案”。若当事人提交的“类案”与本案在关键事实(如是否签订债务转移文件、合同签章情况)、法律关系(如保证合同 vs 企业借贷)上存在差异,或未证明“类案”与本案直接关联,则不构成“同案”,申诉理由不成立。同时,若“同案不同判”主张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情形(如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事实认定不清),即便案件表面相似,法院亦不予采纳。此外,调解案件因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判决案件不适用“同案同判”比对,相关申诉理由同样不成立。

典型意义

案例明确了“同案不同判”申诉的审查标准,避免当事人滥用“同案同判”主张拖延诉讼,维护了司法裁判的稳定性。同时,强调“同案”需具备实质同一性,引导当事人理性提出申诉理由,而非仅以“表面类似”主张权利;也为法院审查此类申诉提供了清晰指引,平衡了当事人权利保护与司法效率,助力实现“类似案件类似处理”的司法统一目标。

法律评析

一、“同案”的认定需以实质要素为核心

“同案”并非指案由或表面事实相似,而需审查核心事实、争议焦点与法律关系是否一致。如某保证合同纠纷中,当事人以其他案件主张“同案不同判”,但其他案件存在债务转移确认书等关键证据,与本案事实差异显著,故不构成“同案”。这一认定标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中“类似案件”的审查逻辑,避免机械比对案件表象,确保裁判依据的准确性。

二、“同案不同判”需符合法定再审情形

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原第二百条),再审需满足“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事实认定缺乏证据”等法定情形。若当事人仅以“同案不同判”申诉,却未证明原判决存在上述法定瑕疵,法院不予支持。例如某企业借贷纠纷中,当事人主张“同案不同判”,但未说明原判决违反何种法律规定或缺乏证据,该理由因不符合法定再审情形被驳回,体现了“依法再审”与“同案同判”的衔接,防止再审程序被随意启动。

三、调解案件不适用“同案同判”比对

调解协议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达成,与法院依职权作出的判决性质不同,二者不具备“同案同判”的比对基础。如某案件中,当事人以其他调解案件主张“同案不同判”,法院认为调解结果体现当事人自愿,且案情与法律适用的同案性无法确定,故不支持该理由。这一裁判逻辑尊重了调解制度的核心价值,明确了“同案同判”的适用边界,避免将不同性质的纠纷纳入统一比对标准,维护了调解制度的独立性。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号等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