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风险不止于“造假”
实控人在日常经营和资本运作中,容易因思维惯性或对规则理解不深,陷入三类刑事风险。这些风险更具隐蔽性,往往在“自以为合规”或“行业潜规则”的认知下悄然滋生。本篇文章将聚焦于内幕交易、挪用侵占、以及《刑法修正案(十一)》带来的非公交易类新风险。
陷阱一:内幕交易罪——“异常联络+异常交易”的推定困局
内幕交易是监管持续高压打击的领域。实控人作为内幕信息的核心源头,风险极高,但误区也最深。
1. 严密的推定规则
对于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如您本人)的直系亲属、亲密朋友等“关系密切人”,法律有一套强大的推定规则:只要证明在敏感期内存在“异常联络” + 相关账户出现“明显异常的交易行为”,即可推定其非法获取了内幕信息。此时,举证责任倒置,需要交易者自己证明交易有合理解释且与内幕信息无关,这在实际中极难做到。
2. 典型侥幸心理与场景
心理:“我只是和家人聊了聊公司近况,没让他们买卖。”
场景: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期间,您的配偶或多年好友的账户,突然大笔买入公司股票,交易习惯与以往明显不同。即便没有直接通话记录,频繁的微信联系、见面聚会等“异常联络”痕迹,结合交易行为,就足以启动刑事调查。
3. 务实自保策略
管好身边人:明确告知配偶、近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内幕信息的法律禁区,并要求他们在敏感期内回避相关证券交易。
留痕合法交易:对于确有计划的长期投资,保留基于公开信息的决策依据(如研究报告、个人分析笔记)和连续的交易记录,以证明交易的一贯性。
陷阱二:挪用资金与职务侵占——“家企不分”的致命代价
将上市公司视为个人“钱袋子”,是许多民营企业实控人的历史积弊。在刑事风险集中化的今天,这直接关联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
1. 风险的本质
这两种犯罪的核心是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资金或财物非法占为己用或据为己有。无论是短期“周转一下”,还是以虚假交易、虚报开支等方式套取公司资金,均可能构罪。
2. 数据警示
根据一份2023-2025年的上市公司刑事风险报告,挪用资金/公款罪在财产侵占类犯罪中发生率最高。这背后反映的正是实控人资金管控的混乱。一旦公司内部治理失效或出现矛盾,此类行为极易被揭露。
3. 合规根本之道
建立绝对防火墙:通过公司章程和财务制度,彻底切断上市公司与个人、关联方之间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通道。
规范薪酬与报销:所有从公司获取的利益,必须基于明确的薪酬决议、合规的分红程序或真实的业务报销,并有完备的财务凭证支持。一套经得起审计与侦查推敲的内部财务控制体系,是最好的“无罪证明”。
陷阱三:新《公司法》与《刑法修正案(十一)》叠加——非公允关联交易的风险升维
这是2024年以来一个重大而深刻的变化,将实控人许多“灰色操作”直接暴露在刑事打击之下。
1. 法律变化的核心
新《公司法》 强化了董事、监事、高管以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忠实与勤勉义务,并明确其失职致损需承担赔偿责任。
《刑法修正案(十一)》 则将原仅适用于国企人员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徇私舞弊低价处置资产罪的犯罪主体,扩展到了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所有公司。
2. 对实控人的具体影响
这意味着,如果您利用实控人地位,从事以下行为,风险已从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直接升级至刑事犯罪:
另设“影子公司”:未经公司合法程序,自行或通过亲友经营与上市公司同类的竞争业务,抢夺商业机会。
利益定向输送: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从亲友公司采购,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向亲友公司销售上市公司资产、服务。
低价处置公司资产:徇私舞弊,将上市公司优质资产以不合理的低价处置给特定关系方。
3. 行动指南
全面审视关联交易:对所有关联方交易进行合规性复查,确保其价格绝对公允、程序绝对完整(披露、审议、回避表决)。
收敛“影子运营”:彻底清理与上市公司存在潜在竞争的个人或关联方业务,或通过合法合规的途径(如披露后由上市公司收购)进行整合。
借助专业力量厘清边界:在新法背景下,一些传统商业行为的罪与非罪边界变得复杂。在实施可能涉及利益冲突的重大决策前,进行专业的刑事合规审查,是避免无意中踩踏红线的必要成本。
结语
刑事风险防控的最高境界,是将法律红线内化为商业决策的直觉。对于实控人而言,意识到“刑事责任个人化、风险场景日常化”这一趋势,并着手在公司治理、财务控制、关联交易等核心环节建立以刑事安全为底线的内控体系,已不是未雨绸缪,而是守住财富与自由的当务之急。面对日益复杂的法律环境,与能够提供跨公司法、证券法、刑法领域的综合性危机诊断与防控服务的专业团队保持协同,正成为企业家的战略性选择。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