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合作协议”就不是员工?受伤后索赔被拒,法院:算劳动关系!237号案例讲透用工底线
“明明签的是《自由职业者合作协议》,公司说我是‘合作方’不是员工,可我每天按时打卡、听派单、干杂活,受伤后连工伤赔偿都不给,这合理吗?”最高人民法院237号指导案例,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典型的新业态用工纠纷。买菜平台配送员徐某申受伤后维权,即便有两份“非劳动关系”的协议兜底,法院最终还是认定他与外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这起案例不仅给外卖、买菜等新业态用工划清了法律边界,更传递了一个核心信号:法律既护劳动者,也护合规企业;新业态再新,用工底层逻辑不变,想“要稳定人员又不担用工责任”的想法,终究行不通。
一、案例回顾:签了两份“合作协议”,受伤后却被公司“甩锅”
故事要从2019年说起。郎溪某服务外包公司(简称“郎溪服务公司”)从某咚买菜平台运营方手里,承揽了商品分拣、配送等业务,双方约定由郎溪服务公司自行管理配送人员,承担薪酬、保险等全部责任。
同年7月,徐某申经郎溪服务公司安排,到某咚买菜九亭站做配送员。入职时,公司没跟他签劳动合同,反而让他签了两份协议——《自由职业者合作协议》和《新业态自由职业者任务承揽协议》。协议里白纸黑字写着:“双方是合作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无底薪、无保底,多劳多得”。徐某申虽有疑虑,但为了工作还是签了字。
可实际工作中,徐某申的日子完全不像“自由合作者”:每天要按站点排班表打卡上班,出勤时间固定;配送任务由系统统一派单,不能随意拒绝;没订单的时候,还得留在站内做杂活;就连报酬,也不是协议里说的“纯按单计费”,而是包含基本报酬、按单提成和奖励,公司每月定期转账。2019年8月,徐某申在站点听从指示切割木板做木架时,意外划伤右脚,住院治疗后就再也没回去上班。
受伤后,徐某申想申请工伤认定,可郎溪服务公司却翻脸不认人:“咱们签的是合作协议,你不是公司员工,工伤赔偿跟我们没关系!”无奈之下,徐某申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不服,先后上诉到一审、二审法院,最终两级法院都驳回了公司的诉求,明确认定:徐某申与郎溪服务公司在2019年7月至8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案例核心主题:协议是“形式”,实际用工才是“本质”
237号案例的核心裁判规则,一句话就能说透: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看的是“实际用工事实”,不是“签了什么协议”。哪怕企业和劳动者签了承揽协议、合作协议,只要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就必须认定为劳动关系。
法院之所以认定徐某申是公司员工,关键看三个核心特征(也就是劳动关系的“三个从属性”),这也是新业态用工认定的“黄金标准”:
• 人格从属性:你得“听公司的”——徐某申要打卡考勤、遵守站点管理,配送时间、任务全由公司安排,没订单还要做杂活,完全没有自主选择的空间,这就是典型的“被管理”状态;
• 经济从属性:你得“靠公司发钱”——虽然协议说“无底薪”,但实际报酬有基本报酬、提成和奖励,发放规则由公司定,徐某申的收入完全依赖公司安排的工作,不是自主经营获利;
• 组织从属性:你的活是“公司业务的一部分”——郎溪服务公司的核心业务就是给买菜平台做配送,徐某申的配送工作的是公司承揽业务的关键环节,缺了他,公司就没法完成对平台的履约。
这三个特征全部满足,哪怕协议写着“不是劳动关系”,也没用。法律只认“实际干了什么”,不认“纸面写了什么”。
三、深度解读:这些用工误区,企业千万别踩!
237号案例看似是劳动者维权胜诉,实则也是给企业敲了警钟。结合案例核心,咱们重点说说新业态用工的几个关键认知,尤其戳破那些“避责幻想”:
1.法律是“双向保护”,不是“偏向一方”
很多企业觉得“法律只护劳动者,不护企业”,其实大错特错。法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比如工伤、社保、最低工资),也保护合规企业的正常经营:
对劳动者来说,认定劳动关系后,就能享受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福利,受伤了有赔偿,被辞退了有补偿,不用再担心“干最累的活,担最大的风险”;对企业来说,合规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能避免因“协议避责”败诉带来的双倍工资、工伤赔偿、罚款等更大损失,还能稳定员工队伍,减少纠纷。案例里的郎溪服务公司,本想靠协议省成本,最后不仅要承担工伤相关责任,还落得败诉的口碑损失,反而得不偿失。
2.新业态再“新”,用工底层逻辑不变
不管是传统工厂用工,还是买菜配送、外卖跑腿、直播带货等新业态,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从来没变过——核心就是“是否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
有些企业觉得“只要挂个‘平台’‘外包’的名头,签个合作协议,就能规避劳动关系”,这是对新业态用工的误解。平台经济只是改变了劳动的组织形式,没改变“管理与被管理”的本质。只要企业对劳动者有考勤、有派单、有考核、有奖惩,想让劳动者稳定干活,就构成了支配性劳动管理,理应认定为劳动关系,承担用工责任。底层逻辑摆在这里,再花哨的协议也掩盖不了事实。
3.“要稳定人员,又不想担责任”,根本行不通
案例里的郎溪服务公司,本质上就是想“两头占”:一方面希望徐某申稳定在岗,按时打卡、听话干活,保证配送业务正常运转;另一方面又想通过签合作协议,逃避签劳动合同、交社保、承担工伤赔偿等义务。这种想法,既不合情,也不合法。
劳动者的稳定性,从来都是企业正常经营的基础。想让员工安心干活、长期留存,就得给员工应有的保障,承担起用工责任。反过来,既想让员工服从管理、稳定输出,又想“甩锅”责任,这种矛盾的想法,在法律面前注定会落空。哪怕签了十份、百份合作协议,法院也会根据实际用工情况,还原劳动关系的本质。
4.不愿担用工责任?那就给劳动者“真自由”
有人会问:“企业确实不想承担劳动关系责任,就没别的用工方式了吗?”答案是:有,但前提是“给劳动者真正的自由”。
如果企业真的不愿承担劳动合同义务,就不能对劳动者进行考勤、强制派单、考核奖惩。比如代驾司机,自主决定什么时候上线、接不接单,不用打卡,收入由客户直接支付,平台只收少量信息费——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有完全的自主选择权,企业没有支配性管理,才不构成劳动关系,也不用承担用工责任。
但像案例里的情况,企业既想管着劳动者的时间、任务、考核,又想以“合作”为名逃避责任,这不是“灵活用工”,这是“违法避责”,迟早会被法律追责。
四、法律提示:企业和劳动者,都要记牢这些底线
对企业(尤其是新业态企业、外包公司):
• 别再指望“签合作协议、承揽协议就能避责”,法律只看实际用工事实,支配性管理+用工事实,就等于劳动关系;
• 想有稳定的人员,就必须承担用工责任,依法签劳动合同、交社保,这不是“负担”,是规避风险、稳定经营的基础;
• 真不想担用工责任,就彻底给劳动者自由:不考勤、不强制派单、不考核,让劳动者自主决定工作时间和方式,按民事合作关系规范履约。
对劳动者(尤其是新业态从业者):
• 签协议前一定要看清楚条款,别被“自由职业者”“合作”等名头忽悠,重点看实际工作中是否被管理、收入是否依赖企业;
• 如果需要按时打卡、接受派单、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哪怕签的是合作协议,也要留存好考勤记录、派单截图、工资流水等证据,这些都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
• 受伤或权益受损时,别被企业“不是员工”的说法吓住,及时申请劳动仲裁,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案例来源
本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37号(郎溪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诉徐某申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改编,生效裁判案号:(2021)沪0117民初600号、(2021)沪01民终11591号,案例原文可通过人民法院案例库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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