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里,常遇到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这时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成为债权人实现权益的关键路径。上海一起案件中,2018年某装饰公司欠建材公司78万余元,终本后发现大股东庄某某实缴10万元,未实缴985万元,出资期限2021年11月19日。2019年庄某某将股权0元转让给矿业公司,2020年矿业公司又0元转让给实业公司,随后通过股东会延长出资期限至2040年。庄某某同时是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矿业公司股东、监事,两次转让均为关联交易。法院认定这种0元转让、修改章程延长出资的行为是逃废债,损害债权人利益,判决庄某某、矿业公司、实业公司在985万元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荔波法院处理过一起劳动报酬案,蒋某与本草公司的劳动争议中,公司无财产终本。法院查明部分股东未实缴出资,依据规定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执行团队采取分化策略,两名股东与蒋某达成和解支付部分案款,剩余股东被限高、纳入失信,推动债权实现。
神木法院的案例更典型,折某与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中,公司调解书生效后恶意注销,提交无债务承诺,未通知折某参与清算。法院调取注销档案,发现股东张某虚假承诺,依据规定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张某拒不履行,执行干警采取限高、失信措施,并告知拒执可能涉嫌犯罪,最终张某全额支付案款。
执行中追加股东需遵循法定事由,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比如出资不实的情况,既包括认缴期限届满未缴纳,也包括出资期限加速到期——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具备破产原因却不申请破产,或债务产生后延长出资期限,股东出资需提前到期。恶意转让股权的认定要综合多因素,比如转让时公司已无财产、以0元转让给无出资能力的受让人,或存在关联关系,这些都可能被认定为逃避出资义务。恶意注销的情况,比如未依法清算、虚假承诺,法院会依据第二十一条追加股东承担责任。
实践中,债权人要及时查控股东出资情况,通过工商内档、验资报告、银行流水核查;关注异常股权转让,比如0元对价、关联方受让;收集证据后起诉,将原股东和历次受让人列为共同被告,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资金转移。终本不是权益终点,司法会穿透公司面纱,追究恶意逃废债的股东责任,既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也净化市场诚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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