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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 认缴制下登记机关不审查验资,企业公示的“实缴0元”不代表股东未出资,应结合财务账册、原始凭证、出资证明书、审计报告等综合认定。

2. 受让方在尽调(查阅财报、实地盘点)后签约并支付首期款,再以“工商登记实缴0”主张出让方违约的,有违诚信,不予支持。

3. 出让方已配合股权及主要资产过户,仅剩两门店(Q店、G店)未办变更,应继续履行;受让方应于变更完成当日支付第二期转让款50万元。

【基本案情】

某车漆快修公司注册登记实缴为0,登记档案无验资报告。吴某经过对某车漆快修公司实地考察、财务审查后,于2023年4月14日与某车漆快修公司的股东卢某、路某签订《转让合同》,卢某、路某将其持有的某车漆快修公司的100%股权、某车漆快修公司B实体门店、某车漆快修公司Y实体门店(包含但不限于:案涉商标及两门店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转让至吴某名下。转让价款为128万元,分三期支付:合同签订日支付订金68万元,公司股权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全变更至乙方(吴某)名下当日内,支付第二期转让款50万元,公司变更完毕及办理交接后支付10万元,还约定转让方已经确保实缴出资(或有非货币出资报告)。吴某向卢某支付第一期款项 68万元后,双方办理了股权及工商变更手续,后因双方对Q店、G店(只有营业执照,无实体店)的变更登记发生争议,吴某未再支付余款,5月28日,吴某向卢某、路某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认为卢某、路某拖延且不予办理Q店、G店工商变更等义务,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68万元,同时承担违约责任。卢某、路某诉至法院请求支付余款及违约金,某管理公司、吴某反诉卢某、路某办理变更手续缓慢、未变更Q店、G店、未实缴出资违约,要求退还已付款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

【案件焦点】

公司注册登记实缴为0,是否可以证明卢某、路某未实缴出资。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

【典型意义】

1. 明确认缴制实缴认定标准:登记信息仅作公示参考,真实出资须看公司内部财务资料,防止“零登记”被滥用为逃责借口。

2. 保障交易安全与诚信:受让方尽调后不得反言,维护股权转让合同稳定性。

3. 细化履行顺序:对“先过户后付款”条款,法院判令双方同时履行,兼顾交付与风险转移平衡。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如下:

1. 由被告吴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卢某、路某转让款500000元;

2. 驳回原告卢某、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3. 驳回反诉原告吴某的反诉请求。

二审判决如下:

1. 维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23)云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2. 撤销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23)云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3. 由卢某、路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吴某办完某车漆快修公司Q店和G店变更手续,吴某在当日内向卢某、路某支付转让款500000元。

【案例来源】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 云03民终【】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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