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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那么哪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呢?

情形之一就是纳税争议,包括一般纳税争议与海关纳税争议,其中一般纳税争议指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构做出的纳税(“该不该缴、缴多少、怎么缴”)有异议不服的,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方能提起行政诉讼

海关纳税争议指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四条

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此法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对海关做出的纳税决定不服的,也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