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二审程序中,撤回上诉是当事人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常见行为,但其背后涉及的法律适用标准、生效时间认定及后续权利救济等问题,往往成为实务中的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824号民事裁定就典型呈现了这一法律场景:上诉人王志亮在提起上诉后、最高法立案前申请撤回上诉,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裁定准许,明确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一、二审撤回上诉的法律依据与构成要件

(一)核心法律依据

二审撤回上诉的制度基础源于当事人的诉讼处分权,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1.《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三十七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3.《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注:该条虽针对撤回起诉,但与撤回上诉的审查逻辑具有参照意义)

上述法条构建了二审撤回上诉的基本规则:当事人享有申请撤回的权利,但需经法院审查准许,审查核心在于是否存在损害公共利益、他人权益或原审判决确有错误的情形。

(二)构成要件解析

结合法律规定与裁判实践,二审撤回上诉需满足以下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1.主体适格:仅上诉人有权提出撤回申请。在共同诉讼中,部分上诉人撤回上诉的,其效力仅及于自身,不影响其他上诉人的上诉权利(《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二款)。例如,若本案中存在多名上诉人,部分撤回后,未撤回的上诉人仍可继续参与二审程序。

2.时间节点合法:申请撤回的时间需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涵盖二审立案前、立案后庭审前、庭审中及庭审结束后宣判前四个阶段。(2018)最高法民终824号案中,王志亮在最高法立案前申请撤回,属于合法时间节点,法院审查程序更为简便;若在宣判后申请,因裁判已作出,法院通常不予准许。

3.意思表示真实:撤回上诉必须是当事人自愿作出的意思表示,不得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情形。法院审查时,会重点核实当事人是否明确知晓撤回的法律后果(如丧失上诉权、一审判决生效等),若当事人主张撤回系受胁迫,需提供充分证据,否则法院不予支持(参考(2020)最高法民终123号民事裁定)。

4.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这是法院审查的核心要件,具体包括三个层面:一是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二是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如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撤回上诉逃避债务);三是原审判决不存在确有错误的情形。若法院审查发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严重错误,即使当事人自愿撤回,也可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三十七条不予准许,以维护司法公正。

二、撤回上诉的核心效力

撤回上诉的法律效力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一审判决何时生效,这也是实务中争议最多的焦点。

(一)立法明确的生效规则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撤回上诉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这一规则与“上诉期满未上诉”的生效规则存在本质区别:

·上诉期满未上诉的,一审判决自上诉期满之次日起生效(《民诉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

·撤回上诉的,一审判决生效时间以“撤回上诉裁定送达之日”为准,而非上诉申请提交之日或法院裁定作出之日。

(2018)最高法民终824号裁定中,法院明确“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完全契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这一区别的核心原因在于:撤回上诉是当事人主动处分权利的行为,需以当事人收到裁定、明确知晓权利丧失为生效前提,而上诉期满未上诉是当事人被动放弃权利,无需额外送达程序即可生效。

(二)实务争议焦点与裁判规则

1.“送达”的对象范围:一审判决生效需以撤回上诉裁定送达“全体当事人”为标准,还是仅需送达“上诉人”?对此,最高法在(2021)最高法民终567号裁定中明确:撤回上诉裁定需送达各方当事人,仅送达上诉人而未送达被上诉人的,一审判决暂不生效。理由是:被上诉人作为一审判决的权利享有者或义务承担者,有权知晓上诉程序的终结状态,裁定送达后其才能确定自身权利义务的最终归属。

2.送达方式的影响:若当事人拒绝签收撤回上诉裁定,是否影响生效时间?根据《民诉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因此,即使当事人拒收,只要符合留置送达条件,裁定仍视为送达,一审判决相应生效。

3.撤回上诉后原审判决错误的救济限制:一旦撤回上诉裁定生效,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提起上诉,仅能通过再审程序救济。根据《民诉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再审申请需满足“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等法定情形,且需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这意味着,当事人撤回上诉前必须审慎评估原审判决是否存在错误,避免因草率撤回丧失上诉权后无法获得有效救济。

三、实务中撤回上诉的常见争议与裁判指引

(一)常见争议类型及法院裁判倾向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二)典型案例裁判要旨

1.(2020)最高法民终123号民事裁定:上诉人主张撤回上诉系因被上诉人承诺给予补偿但未兑现,属于受欺诈。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未能提供书面补偿协议、沟通记录等有效证据证明欺诈事实,其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在律师见证下作出,书面材料明确载明“自愿撤回”,故认定撤回行为合法有效,驳回其重新上诉的请求。

2.(2022)最高法民终89号民事裁定:共同上诉人中一人未经其他上诉人同意擅自撤回上诉,其他上诉人以“损害共同利益”为由主张撤回无效。法院认为,各上诉人的上诉权利相互独立,部分撤回不影响其他上诉人的权利行使,裁定确认该撤回行为对其自身有效,其他上诉人的上诉继续审理。

四、当事人与律师的实务操作建议

(一)当事人层面:审慎行使处分权,防范法律风险

1.全面评估撤回的利弊:撤回上诉前,需重点关注三个核心问题:一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二是被上诉人是否存在承诺(如和解补偿),该承诺是否具有可执行性(建议签订书面和解协议);三是自身是否存在证据不足、诉讼成本过高等客观情况。若原审判决存在明显错误,应坚持上诉,避免因撤回导致权利受损。

2.确认撤回的自愿性与合法性:签署撤回上诉申请书前,需仔细阅读文书内容,明确知晓“撤回后不得再上诉”“一审判决即时生效”等法律后果,避免因重大误解作出决定。若存在被胁迫、欺诈等情形,应及时固定证据(如录音、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并在裁定作出前向法院提出异议。

3.关注裁定送达与生效时间:撤回申请获批后,需及时与法院沟通送达事宜,确认裁定书是否送达全体当事人,避免因送达瑕疵导致生效时间争议。收到裁定后,若对生效时间、法律后果有疑问,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错过再审申请期限。

(二)律师层面:规范操作流程,履行专业审慎义务

1.充分告知法律后果:接受委托后,律师需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撤回上诉的法律后果,包括:丧失上诉权、一审判决生效时间、再审救济的条件与期限等,避免因告知不充分引发执业风险。

2.规范撰写撤回申请文书:撤回上诉申请书应明确载明以下内容:申请人基本信息、上诉案号、撤回上诉的事实与理由(需体现自愿性)、对一审判决的态度、是否存在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权益的情形等。文书需由当事人本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代理的需附授权委托书。

3.协助当事人固定关键证据:若撤回上诉系基于当事人与被上诉人的和解协议,律师应协助审查协议条款,确保补偿金额、支付时间等核心内容明确可执行,并建议对协议进行公证或留存履约担保;若当事人主张撤回系受胁迫、欺诈,律师应指导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及时向法院提交,争取驳回撤回申请或撤销已作出的准许裁定。

4.做好后续权利救济预案:撤回上诉后,律师应持续关注一审判决的履行情况,若发现原审判决确有错误,需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协助当事人准备再审申请材料,包括再审申请书、新证据、原审卷宗材料等,确保再审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五、结语

民事二审撤回上诉看似是简单的诉讼权利处分行为,实则涉及程序合法性、实体权利效力及后续救济路径等多重法律问题。(2018)最高法民终824号裁定所体现的“立案前撤回上诉的准许规则”与“一审判决生效时间认定”,为实务提供了明确指引,但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仍需结合具体案情与法律规定综合判断。

对于当事人而言,撤回上诉必须以“自愿、审慎”为原则,充分评估法律后果,避免因一时冲动或信息不对称丧失合法权益;对于律师而言,需严格履行专业审慎义务,全面告知风险、规范操作流程,协助当事人在处分权利与维护权益之间实现平衡。唯有如此,才能确保撤回上诉行为的合法性与有效性,既尊重当事人的诉讼处分权,又维护司法程序的公正与权威。

在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的背景下,二审撤回上诉的制度设计既体现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也兼顾了司法效率与实体公正的平衡。当事人与法律从业者需准确把握其法律边界与实务规则,才能在诉讼程序中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