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讲宋史的资料里,都会提到一个说法:一名知县手里,大约握着方圆一百里、三五万口人家的生杀予夺,因此被称作“百里侯”。这个称呼在北宋前后流传了至少二百年,却很少有人会特意去追问一句——在他之前,那些被叫作“县令”的人,到底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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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把时间拉回公元十一世纪左右,像包拯这样做过地方官的,去天长县上任时的正式称呼还是“天长县令”,而差不多五百年后,海瑞在嘉靖三十三年(1554年)调往兴国县,诏书里写的已经是“兴国县知县”。同样是一县长官,同样面对几千到上万户人家,称谓只差一个字,背后却牵着整套权力结构的转向。

“县”本身并不是宋代才出现的基层单位。早在公元前八世纪到前五世纪的春秋时期,楚武王熊通就在境内划出了最早的“县”。到了战国中期,县令这个职位才逐渐固定下来,通常只管几千户,而一万户以上的地方才可能设县令而另立县长,这个“万户”的门槛,在秦汉法令里被写得很清楚。

秦始皇在前221年完成统一后,把全国划成三十六郡,每郡下面再分若干县。郡守、郡尉、郡监都由中央直接任命,而县令、县长虽然名义上也得“奉诏”,实务里往往受本郡推举影响很大。那时的县令俸禄普遍在六百石到一千石之间,县长也有三百到五百石,相当于今天县处级和乡科级之间的差距,被视作一条清晰的官阶分界线。

郡县制解决了分封制里“诸侯割据”的老问题,却带来新的烦恼。对于面积动辄上万平方公里的一个郡来说,要靠几位郡官盯住几十名县令、县长其实并不容易,特别是当中央对地方人口、税粮的数字只能通过几道公文层层上报时,一道数据每多报一成,到了长安或咸阳就很难查清。等到西汉初年全国人口降到一千多万的时候,朝廷干脆在公文里取消了“县长”一职,只保留县令,试图压缩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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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在县城里生活的老百姓,对这些名称的变动并不敏感。对他们来说,只要公堂上坐着那位穿七品或六品官服的人,能在饥荒年份开仓放出几千石粮食,或在命案里判得不太离谱,这个人叫县令也好,叫知县也罢,都只是“老爷”。真正改变日常感受的,是宋代之后知县任命方式的变化,而不是那块匾额上的两个字。

唐代中后期,藩镇割据愈演愈烈,大大小小的节度使手里至少掌握数万兵士和十数州郡。地方军镇为了方便使用,常常自行更换县令,甚至一年换两三任也不稀奇。到了九世纪末的黄巢起义时期,有的县城连县令名字都没人记得,只知道最近一次接到税单是在某个节度使牙帐里盖的印。

宋代建立后,统治者从一开始就把“防割据”写进了制度设计。开宝四年(971年),宋太祖下旨“州县有阙员处,不得更差前资官承摄”,把州县官的任命权收回中央。与此同时,很多被派往各县的官员,任命文书里并没有写“县令”,而是写“权知某县事”。“权”是临时,“知”是代理,意思是先把一县大小事务交给他“试管”,等过一两年考核再定。

这种“知某县事”的称呼,最初只是人事安排上的权宜之计,却在短短几十年里,渐渐压住了地方推举的县令。宋真宗以后,很多县城干脆不再另设“县令”名额,只有知县一人统领六房文书和三班衙役。到了北宋末年,士人自称“某县知县”的例子在文集中比“某县县令”多出一大截,《宋大诏令集》中留下的正式诏令,大多也以“知县”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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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令和知县之间,最直接的差别之一,在于“谁说了算”。秦汉时的县令虽然在名义上受郡守节制,但因为他往往出身本地,知晓乡里大姓的田亩数、仓廪里还余多少石谷子,甚至知道哪一条河一年能泛滥几次,实际操作中往往更像“地头蛇”。而在宋代,知县大多是通过科举中进士出身,三十岁上下就被派往数百公里以外的陌生县城任职,任期平均只有三年,很难像前代县令那样扎根本地。

也正因为出身不同,升迁的轨迹被拉开了。秦汉到唐的县令,如果不是寒门子弟,就常常是本地大族推举出来的“子弟郎”,一辈子留在一个郡内,顶多在几县之间轮换,很难入朝为官。而宋代知县则被看作“京官外放”,家里要么在开封、临安一带有宅基地,要么至少有一名亲属在礼部、兵部任职。任期一满,如果考核录为“上”,就有机会被调回京师,升到从六品、正五品的职务,这样的例子在南宋前期并不少见。

包拯做天长县令的时间并不长,从天圣五年到天圣七年,不过两年多,却因为破获几起涉及地方豪强的案件,被记入了地方志。海瑞在嘉靖年间任兴国知县,则在三年任内上报了多起“豪右兼并田土”的情况,还写过详细奏章,列出当地田亩数字、赋税数额,试图证明县内上缴税银与“实收”之间的差距超过五成。两人身处不同朝代,却都被后人当成地方官的标杆。

如果从权力范围来看,秦汉县令负责的一县事务几乎“无所不包”。人口登记、田亩丈量、赋税征收、兵役徭役、刑名诉讼、仓储赈济,一般都归县衙办理。像李密在《陈情表》里说的“郡县逼迫,催臣上道”,这里的“县”指的就是不断派人催促入仕和征役的县令衙门。一个县令手里,既要负责上缴税粮的数字,又能决定十几名青壮是否可以免去一年服役,这种上下通吃的空间,很容易滋生“只手遮天”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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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知县的职能看上去更复杂,实际上权力被层层掣肘。以北宋中期一县为例,户口、田赋、徭役仍需知县签字确认,但刑名和军政常常要报州里复核,有的案件甚至要送到路级审理。再加上御史台、转运司不定期派人“按行”,一旦发现税额虚报或枉法裁判,知县本人有可能在一两个月内就被罢免,替补人选由礼部和吏部直接圈定。这样一套设计,目的就是避免出现类似晚唐藩镇手握数州的局面。

当然,制度设计再严密,也挡不住现实里的折衷。宋代后期,随着战事频仍,中央财力紧张,很多县城的编制被压缩到极限,一个知县身边往往只有一名县丞和十几名书吏,实在忙不过来时,只能依赖里正、保正这类半官方角色。明代继续沿用“知县”称呼,却在洪武到永乐年间大幅削减基层人员,一县常常只有知县、典史、主簿三员正署,俸禄却普遍维持在七八十石上下,不少人不得不靠“牙税”“書役规礼”这些灰色收入维持生活。

这种高负荷与低报酬的组合,很容易把一名原本怀抱理想的知县,推向权力与现实的缝隙。一边是上面要的粮、银、丁役数据,一边是下面数万口人家在歉收年份能不能凑出该交的数目;一边是律令里写得清清楚楚的刑名条文,一边是本地豪右掌握的几千亩水田和数百名佃户。历史上不少知县在三五年的任期里,既留下过减轻徭役的善政,也被地方志记下“侵派钱粮若干”的黑账。

从秦始皇划出三十六郡算起,到清代沿用知县制度终结,县令和知县这两个称呼在中国历史上前后出现了两千多年。它们背后牵着的是万户以上、万户以下的行政划分,是六百石、三百石的俸禄差距,是本地推举与中央任命的权力角力,也是无数县城里普通人起居、赋税、诉讼的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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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再回看这段制度演变,有人会强调中央集权带来的统一与效率,有人则注意到地方自治空间被一步步压缩,县城话语权在不同群体之间流转。当我们尝试从包拯、海瑞这类个案之外,再往前后多看几百年时,也许能对“国家兴衰,在此职也”这句老话,有不止一种理解。